202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文号为法释〔2026〕19号,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全文共24条。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相互交织的案件,业内常称为民刑交叉案件。这些年,这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类型也越来越复杂。
难点在于衔接。民事与刑事两大领域,在理念、制度、程序上差异不小。实践中长期存在几处分歧。
一是什么时候适用先刑后民,什么时候可以民刑并行。二是涉刑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三是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如何衔接转换。
分歧之外,还有更棘手的情况。个别地方不当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营商环境。
这份司法解释正是针对这些问题出台的。它的直接依据,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要求。该法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规定共24条,按一般规定、程序规定、实体规定、附则性规定的顺序排列。几条核心内容值得留意。
第一条至第六条属于一般规定,确立了基本处理原则。审理民刑交叉案件,应当遵循法秩序统一原则,避免民事与刑事裁判相互冲突。
程序规定部分,回应了先刑后民的老问题。判断顺序的关键,在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否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属于这种情况的,民事案件中止审理。不属于的,民事案件可以继续推进。
民刑并行的场合同样得到明确。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各自独立的,当事人可以分别主张权利,不必相互等待。
实体规定部分,处理涉刑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涉嫌犯罪,不等于合同当然无效。判断标准回到民事法律本身。看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
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其民事责任不因承担刑事责任而免除。退赔被害人损失与民事赔偿可以并行主张,已获退赔的部分不予重复支持。
附则性规定明确了施行时间与新旧衔接。规定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原则上适用本规定。
第一,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更清楚。规定强调实质性审查,不能简单以存在欺诈行为就认定犯罪。这一点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涉民营企业再审典型案例一脉相承。
第二,先刑后民不再是默认选项。过去有些当事人习惯用刑事报案来中断民事诉讼,以此争取时间或者施压对方。新规之下,这种做法的作用空间收窄。
第三,涉刑合同不必然无效。这一条对交易安全意义不小。第三人基于合同取得的权利,不会因为对方当事人涉嫌犯罪而轻易落空。
第四,被害人的救济渠道更顺畅。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两条路径可以并行,被害人不必在两者之间二选一。
第五,对中介机构与平台经营者,义务边界也在压实。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暴露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源头治理。
对民营企业经营者,遇到经济纠纷应当优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主张权利要走合同、走诉讼、走仲裁,不要动辄以刑事报案作为施压手段。
对已经面临刑事指控的经营者,辩护重点之一,是证明涉案行为属于经济纠纷而非犯罪。可以从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资金去向三方面组织证据。
对交易相对方,合作协议中应当写清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同时留意对方的刑事风险,涉及大额预付的,尽量设置分期付款与履约担保。
对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同步推进刑事退赔与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中主张的金额,应当扣除已从刑事程序中获得的退赔部分。
问: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同时存在,先审哪个?
答:要看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否必须以刑事结果为依据。是的,民事案件中止审理。不是的,民事案件可以继续推进,两案并行。
问:合同对方涉嫌犯罪,合同还有效吗?
答:通常仍然有效。合同效力按民事法律判断,看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定无效情形。当事人涉嫌犯罪,不是合同无效的当然理由。
问:被判刑之后,还需要赔偿被害人吗?
答:需要。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互独立。承担刑罚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获得退赔的,民事赔偿部分不再重复支持。
问:民营企业遇到经济纠纷,可以直接报案吗?
答:可以报案,但要区分性质。属于正常经济纠纷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以刑事报案施压对方,可能构成对司法程序的滥用。
最高法发布民刑交叉司法解释,法释2026第19号,9月22日起施行。本文解读先刑后民的适用条件、涉刑合同效力与民刑并行规则。
这部司法解释解决的是一道老题。过去,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缺少统一尺度,当事人常常两头跑、两头等。法释19号把几处关键分歧定下来。是否中止要看依赖关系,合同效力回到民事法律本身,民刑可以并行,赔偿与退赔不重复。对民营企业来说,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更清晰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民刑交叉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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