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共4件,3件刑事、1件民事。其中两起由合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改判无罪,释放出清晰的司法信号。
企业经营中,合同履行不畅、债务纠纷、财产混同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在处理这类矛盾时,容易把民事违约当成刑事犯罪。
此次发布的案例,指向的正是这一环节。最高法强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要求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作实质性审查。
这一导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案例一,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
2004年,谢某等人注册成立某房产公司。经营中,他们以贷款资金虚报出资600万元与200万元,取得验资报告后随即归还贷款。原审据此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成立。
再审改变了这一认定。公司法已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涉案公司不属于实缴范围。2014年3月1日之后,不应再以该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案例二,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2007年12月,叶某某的商贸公司以460万元中标某商场转让项目,并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叶某某分次交纳转让费120.01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交。
2008年6月,叶某某与商场租户签订租赁协议,收取租金30万元。为取得租户信任,他伪造了一张收条,称余款340万元已由主管部门收讫。租户随后支付了剩余24万元。
原审认定叶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叶某某申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再审认为,叶某某与商场基于意思自治签约,并已支付部分转让费。双方是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租户实际上占有使用了商铺,没有损失。据此,叶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2024年4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叶某某无罪。
案例三,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改判无罪案。
2010年5月,窦某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项目采用楼面价包干方式,由窦某某承包经营,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原审认定两笔事实。一是窦某某将个人债务561.7万元计入分公司支出账目。二是他挪用分公司资金180万元。一审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再审查明的情况相反。2010年至2016年,分公司从窦某某及其亲属账户流入资金1400万余元。同期向这些账户流出1亿余元,净流出9100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与项目经营相关。
原审没有全面查清这些往来。再审认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涉案财产权属无法清晰界定。在证据层面,不能简单认定资金属于公司财产。2024年3月8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窦某某无罪。
案例四涉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属民事案例。最高法再审通过穿透式审理,纠正了原审对股权转让价款与连带责任的认定。
第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落到证据上。叶某某案中,虚构收条的行为客观存在,但法院没有据此直接入罪。判断重点仍在履约能力、履行行为与损失结果。
第二,财产权属明确是侵犯财产类犯罪的前提。窦某某案中,账目混同、资金双向往来,使本单位财物这一要件无法成立。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随之失去基础。
第三,财务不规范不等于犯罪。民营企业常见的公私账户混用、账目不清,属于经营现实。司法机关需要作实质审查,不能只看形式。
第四,程序救济渠道是畅通的。三起刑事案例都经历了申诉、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终由再审纠正。生效裁判并非没有纠错出口。
对企业经营者,规范财务是头一步。公私账户尽量分离,大额资金往来保留合同与凭证依据。账目清楚,既便于经营,也能在争议中保护自己。
对已经涉案的当事人,申诉材料要围绕构成要件组织。重点证明三件事:财产权属不清、资金用于经营、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对辩护工作而言,鉴定与审计是常用的取证方式。通过全面审计还原资金流向,往往能动摇指控的事实基础。
同时要注意法律变化。谢某案中,公司法的修正直接改变了行为定性。办理陈年旧案时,需要核查行为时与裁判时的法律差异。
问:合同诈骗和普通合同纠纷怎么区分?
答:关键看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法院通常审查签约时的履约能力、收款后的履约行为、资金实际去向。仅有个别欺诈行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按民事纠纷处理。
问:员工被控职务侵占,账目混同能作为辩护理由吗?
答:可以,而且往往是关键。职务侵占罪以财产权属明确为前提。如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长期双向往来,无法区分涉案财产归属。指控的事实基础就会动摇。
问:再审改判无罪,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为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问:企业涉案后,报案还是申诉,先走哪条路?
答:取决于案件阶段。尚未立案的,及时报案有助于固定证据。已经生效的裁判,则通过申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检察机关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也可以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合同诈骗罪判多少合理
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本文解读合同诈骗与职务侵占两案改判无罪的裁判逻辑。还讲清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这批案例的价值在于把界限讲清楚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分野,落在两个要件上。一是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财产权属。叶某某案提醒,个别欺诈行为不等于合同诈骗。窦某某案提醒,账目混同情形下不能简单认定侵占或者挪用。司法保持谦抑克制,民营企业才有稳定的预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报及相关媒体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27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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