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案件。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雇凶者与假杀手分别被定罪。
被告人陈某,1985年出生,是某公司会计。她因婚内出轨王某,2022年与丈夫离婚。离婚后,她仍与王某保持情人关系,但王某一直没有离婚。
双方偶有言语冲突。陈某认为,是王某的妻子凡某阻碍了她与王某在一起。她因此萌生了报复杀害凡某的念头。
2023年以来,陈某在网络平台上大量浏览相关帖子。她在评论区询问如何实施报复,并与多人联系。她对这些陌生人谎称,自己被出轨,想除掉小三。
其间,她还通过社交平台或者短信,讽刺、挖苦凡某。
转折出现在2025年7月13日。陈某浏览一条帖子时,看到李某【一场意外就搞定】的留言。她随即私信李某。
李某没有杀人的打算,他想的是骗钱。他谎称可以用毒药,制造车祸意外死亡的假象。二人随后达成雇凶杀人合意,约定佣金20万元,先期支付2万元。
陈某提供了凡某的照片、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车辆信息和孩子就读学校的信息。
2025年10月11日中午,李某抵达泰州。为了取得信任,他独自前往凡某居住的小区,拍摄了数段踩点视频发给陈某。他还截取地图导航软件的卫星图层照片,谎称请人定位了凡某的位置。
19时许,双方在某饭店附近见面。陈某将2万元现金交给李某,并强调只要结果,不需要知道细节。当晚,陈某在其租住处被抓获。
法院的定性分两条线。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一,雇凶者与杀手的罪名可以不同。陈某有杀人的故意,并为此准备条件,成立故意杀人罪。李某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骗财的打算,成立诈骗罪。二人主观故意不同,罪名自然分开。
第二,陈某被认定为犯罪预备。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本案中,陈某实施了联系杀手、提供信息、支付定金等行为,但杀人行为并未着手。
第三,预备犯的量刑可以减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很重,但预备可以被减轻处罚,这为量刑留出空间。
第四,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影响量刑。李某骗取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判决结果体现了这两条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对普通人,感情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缠、骚扰、威胁,本身可能触犯法律。一旦涉及雇凶、伤害他人,即便没有得逞,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已经卷入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争取情节认定是核心。犯罪预备、从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都会实质影响量刑。
对网络平台上所谓复仇服务、雇凶渠道的信息,要保持警惕。这类信息背后往往是骗局。轻则被骗钱,重则自身涉罪。
问:雇凶杀人但没杀成,构成什么罪?
答:通常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杀人行为尚未着手,属于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施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预备与未遂的量刑,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问:假杀手收了钱没杀人,为什么只定诈骗罪?
答:因为他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他以虚构能杀人的方式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假杀手真的实施了杀人行为,则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问:故意杀人罪判几年?
答: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案量刑还要看预备、自首、谅解等情节。
问: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怎么区分?
答:看行为是否已经着手。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着手前的准备与着手后的实施,法律评价不同。
这起案件的看点在于定性。雇凶者与行凶者,因为主观故意不同,落在两个罪名上。陈某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因犯罪还在准备阶段,被认定为犯罪预备并减轻处罚。李某只有骗财的打算,成立诈骗罪。这个分离的认定逻辑,正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体现。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红星新闻、新闻坊相关报道(2026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第232条、第2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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