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深圳办案团队)45年专注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擅长重大疑难案件

企业必备法商智慧,聚焦企业经营中的高频法律风险,提供实用解决方案

热搜关键词: 房产纠纷 民事纠纷 企业法律顾问 侵犯财产罪

伪造81人劳动关系打官司套取社保基金,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审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26-08-04

81个人,81场官司,81份民事判决。被告方对原告诉求无一抗辩,全部爽快"认账"。

这不是正常的诉讼场景。2026年8月3日《人民日报》头版报道了这起案件,安徽宿州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了一批异常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经查,某劳务中介机构负责人王某民与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某召、张某林相互勾结,伪造全套劳动合同和工资表,虚构81人"工作多年"的事实,意图利用生效民事判决违规补缴养老保险,套取国家社保基金。

案件最终的结果是: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将错误判决全部撤销。中介人员王某民、张某及涉案2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共4人犯虚假诉讼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这个案件的犯罪手法在涉社保基金骗取案件中具有代表性,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

先看犯罪链条的构造。王某民成立了劳动服务中介公司,为他人违法获得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好处费。他先后为曾某某等81人伪造了宿州市埇桥区某镇煤矸石砖厂、安徽省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的劳动合同书和工资记账凭证。然后找到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徐某召和张某林,许诺事成后给付好处费。再委托周某海等4名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81人与上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王某民提供的答辩状上签字盖章,对劳动关系"无异议"。法院据此判决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拿到生效判决后,下一步就是利用判决书向社保部门申请补缴养老保险,套取国家社保基金。

整个链条的精巧之处在于利用了民事诉讼的既判力。如果只是伪造材料直接去社保部门骗取待遇,社保部门的审核可能发现问题。但如果先通过法院判决确认了劳动关系,社保部门在面对生效判决时通常不会再实质审查劳动关系的真实性。这是这起案件区别于普通诈骗案的关键特征。

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单独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这起案件不只是虚假诉讼。通过虚假诉讼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发生竞合时怎么处理?刑法第307条之一第三款给出了明确答案:有前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虚假诉讼是手段,诈骗社保基金是目的,两个罪名竞合时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本案中法院最终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可能是因为社保基金尚未实际被骗取,诈骗罪属于未遂形态,而虚假诉讼罪已经既遂。既遂的虚假诉讼罪量刑可能重于未遂的诈骗罪。

检察机关在这起案件中的监督模式同样具有代表性。不是被动等待当事人举报,而是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主动发现线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大数据模型推送的数据,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交办了这批虚构劳动关系的系列线索。专案组运用大数据筛查,发现涉及4家企业的81件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被告企业对原告诉求毫无抗辩,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这个发现路径说明,大数据筛查正在成为虚假诉讼监督的重要手段。传统的虚假诉讼监督往往依赖当事人申诉或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疑点,对于双方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效果有限。因为原被告都不投诉,判决也顺利生效,表面上看不出任何异常。但大数据可以从批量案件中识别出异常模式,比如同一中介机构代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被告方抗辩率为零、涉案企业高度集中等。

检察机关的监督也不是单一的刑事追诉。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在刑事追诉之外,同时做了三件事。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将81份错误民事判决全部撤销。将调查核实情况通报人社部门,阻断81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程序,避免社保基金损失。与人社部门、法院会签协作文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同时针对律师违规代理问题,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律师行业协会已对涉案4名律师作出处罚。

这种"民事再审监督加刑事线索移送加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组合监督模式,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具有推广价值。

对于劳动者和企业而言,这起案件也有警示意义。社会保险基金是公共资金,骗取社保待遇不只是行政违法,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刑事犯罪。通过虚假诉讼方式骗取社保待遇,更是罪上加罪。中介机构如果提供此类"服务"并收取好处费,直接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共犯甚至主犯。企业在虚假材料上盖章配合的法定代表人,同样难逃法律追究。

本案中4名律师的违规代理行为也被追究。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如果明知或应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伪造仍然代为诉讼,不仅面临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共犯。这个边界对法律从业者而言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始于1980年,专注重大疑难案件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韩宝玉刑事律师团队由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领衔,37年审判经验沉淀,在虚假诉讼和诈骗类案件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 深圳市南山区振业国际商务中心 32 楼

🌐 官网:www.baihuanlvsuo.com

📞 24小时法律咨询热线:18617113803

📞 韩宝玉律师团队专线:18603031988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核心成员,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熟悉各类案件全流程,擅长从实务角度帮助当事人理清头绪、做出正确决策。

【本文标签】 虚假诉讼罪 诈骗罪

【责任编辑】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