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宝安等地的派出所,近两年频繁接到一类报案:市民发现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被冻结,随后收到公安机关通知,要求配合调查。追问之下,当事人往往想起几个月前的一次"兼职"——有人以每张卡数百元的价格"租用"银行卡,说是走流水、做电商收款。
这类行为的法律定性,指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公开信息看,这类案件的涉案人员覆盖面很广。有在校学生为赚零花钱出借银行卡,有全职主妇被"刷单返利"话术引入,也有小微商户为所谓"合作方"代收款项。行为方式不同,落点却高度一致:账户被用于流转诈骗资金,开卡人被追究刑责。
本文以公开类案为线索,拆解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与高发场景,梳理深圳及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倾向,为深圳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个人账户合规提供参考。文中涉及的具体案件细节,以官方通报与裁判文书为准。
文章将依次展开:类案的典型链条与角色分工、构成要件与"明知"推定的证据逻辑、个人与企业的高发风险点、大湾区跨城流动带来的管辖与证据问题,以及可操作的合规底线。读者可结合自身情况对照排查。
重点提示:出租、出售银行卡与支付账户,是当前帮信罪的高发入口;"不知情"不是当然的免责理由,司法机关会结合交易价格、次数、异常程度综合判断主观明知。
深圳商事活动密集,账户流转频繁,小微商户与灵活就业人群数量庞大。诈骗团伙正是看中这一点,把深圳作为"卡源"与"通道"的招募地之一。理解这条红线,既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身边人。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层面:帮信行为的被害人往往不止一端。上游诈骗的受害者损失难以追回,供卡人自己则面临刑事记录、征信受损、账户功能受限等连锁后果。一次几百元的"佣金",换来的可能是数年难以消除的影响。
公开报道中,帮信类案件的起点往往极其平常。当事人在社交平台看到"日结兼职""代收款提成"的广告,对方要求提供银行卡、手机卡,或微信、支付宝收款码。第一步是"试卡",小额走账;第二步是"放量",账户流水在数日内迅速放大;第三步是账户被银行风控冻结,公安机关循线找到开卡人。
这个链条中,开卡人获得的报酬通常只有几百元到数千元,但其账户被用于流转的资金,可能高达数十万元乃至更多。报酬与风险的严重不对等,是这类案件反复出现的共同特征。
链条的上游还有招募者与组织者。他们通常不在本地,通过即时通讯工具远程指挥,要求供卡人使用指定软件联系、定期清理聊天记录。这些"规避监管"的要求,日后恰恰成为推定明知的依据。
从公开裁判文书归纳,涉案人员大致分为三类:
**供卡人**:出租、出售本人银行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多为学生、务工人员、全职家庭主妇。
**引流人**:在群聊、短视频平台群发广告,为诈骗团伙导流,按人头或按引流效果计酬。
**技术支持者**:搭建非法APP、提供服务器托管、维护通讯传输通道,技术门槛较高,但获利也更可观。
三类角色的行为方式不同,但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一主观要件上,认定逻辑相通。供卡人常辩称自己只是"出借",引流人常辩称只是"发广告",技术支持者常辩称只是"接单开发"。司法机关审查的落点,均在于行为人对上游犯罪性质是否应当有所认识。
帮信罪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深圳一些小微商户因出借对公账户、代收代付"过账",被卷入调查的案例,在公开信息中并不鲜见。对公账户的异常流水,同样会触发风控与刑事风险。
单位犯罪的认定,通常要审查单位意志与利益归属。若账户出借系员工个人行为、单位并不知情且未获利,与单位集体决策、收益归单位的情形,处理路径存在差别。但无论哪种情形,账户被冻结、经营受影响,都是即时发生的现实成本。
重点提示:帮信罪的入罪门槛不在获利多少,而在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的关联程度;几百元的"佣金",可能对应三年以下的刑期区间。
帮信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几个层面:
**主观层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包括明确知道,也包括根据交易方式、价格、频次等推定的应当知道。
**客观层面**: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层面**: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对支付结算金额、为多个对象提供帮助、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等情形作了列举。
三个层面缺一不可。实践中争议集中在主观明知与情节严重两点。客观行为通常有银行流水、聊天记录佐证,争议空间有限;主观明知与情节严重,则是定性与量刑的主要战场。
司法机关很少能取得当事人自认"我知道对方在诈骗"的直接证据,因此多采用间接推定。常见的推定依据包括:
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行情,如一张卡"租金"远高于正常金融服务的对价;
对方要求规避监管,如指定使用特定聊天软件、要求删除记录;
账户在短期内出现与其身份、收入明显不符的大额流水;
当事人曾因同类行为被银行提示、被公安机关训诫后仍继续。
这些因素叠加,往往足以支撑"应当知道"的认定。以"不知道对方具体做什么"作为辩解,在多数类案中难以成立。 反过来看,若当事人能证明自己确被蒙蔽、发现异常后及时挂失报警,则可能切断推定链条,这需要完整的证据支撑。
刑法对本罪设置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是否"情节严重",直接影响罪与非罪。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包括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等。具体数额标准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为准。
量刑阶段,法院通常综合考量帮助行为的持续时间、涉及账户数量、是否退赃退赔、是否认罪认罚等因素。初犯、偶犯、获利较少且主动退赔的,存在从宽处理的空间,但这属于个案裁量,不能作为结果预期。任何对量刑结果的预先判断都不具有确定性。
帮信罪容易与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混淆。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明知的内容与行为介入的深度:与上游犯罪人有通谋、分工明确的,可能构成诈骗共犯;仅提供账户、未参与诈骗实施的,通常评价为帮信;在犯罪既遂后帮助转移资金的,则可能落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评价范围。定性不同,量刑差异明显。
三罪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实践中取决于证据呈现的细节。同一被告人的行为,若被认定存在事前通谋,罪名可能升格;若仅评价为事后帮助,则落在另一档。这也是此类案件辩护工作集中在事实定性环节的原因。
重点提示:主观明知靠间接证据推定,规避监管的要求、异常的价格与流水,都是推定的支点;辩护空间在于切断这些支点,而非空言"不知情"。
出租、出售、出借本人银行卡、电话卡;
将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他人"代收款",按流水提成;
帮他人"过账""走流水",收取手续费;
为陌生群聊、短视频账号做引流推广,按人头计酬;
代他人注册公司、开立对公账户并交付使用。
上述行为中,前四项在深圳刑事案例中出现的频率较高。第五项则同时牵涉公司登记与账户管理,风险更为复合。需要提醒的是,部分行为披着"兼职""创业合作"的外衣,当事人未必意识到已越线,但法律评价看行为实质,不看话术包装。
深圳个体工商户与小微商户数量多,收款码使用普遍。部分商户被"代收款返点"的话术吸引,将收款码交由他人使用,实际成为诈骗资金的中转环节。商户账户一旦被认定用于支付结算帮助,不仅面临刑事风险,还会影响后续经营与信贷。
账户冻结对商户的冲击尤为直接:货款无法入账,员工工资无法发放,供应商结算中断。即便最终未被追究刑责,经营中断的损失已经发生。事前拒绝一次"返点合作",成本远低于事后处置。
对公账户管理、员工行为约束、第三方合作审查,是企业合规的三处薄弱点。个别员工私自出借公司账户,或企业为"合作方"代收代付,都可能把单位拖入调查。单位犯罪的双罚制意味着,罚金之外,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合规建设可以从三处着手:账户开立与使用权限分离、异常流水定期核查、合作方资质与资金用途书面留痕。制度不必复杂,关键在于可执行、可追溯。
账户被冻结,说明已进入风控或侦查视野。此时应当:
保存与对方的全部沟通记录、转账凭证,不要删除;
主动向开户行了解冻结机关与事由;
配合调查时如实陈述,避免前后矛盾;
及时委托专业力量评估法律风险,区分"被害人"与"嫌疑人"的身份界限。
需要强调的是,冻结不等于定罪,配合调查也不等于认罪。当事人有权了解涉嫌事由,有权对与案件无关的询问拒绝作答,有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权利的行使与如实陈述并不冲突。
重点提示:账户冻结不是小事,也不是"解释清楚就没事";陈述的一致性与证据的完整性,直接影响后续定性。
深圳经济犯罪与网络犯罪交织的特征明显,涉诈资金链条往往跨市、跨境。深圳司法机关在办理帮信类案件时,普遍重视资金流向的电子数据还原,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设备信息构成主要证据群。深圳刑事案例中,供卡人往往因流水规模与获利不匹配而被推定明知。
电子数据的取证与质证,是此类案件的技术核心。流水的时间戳、IP归属、设备串号,都可能成为认定行为人与账户关联程度的依据。当事人若主张账户被他人实际控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仅凭口头说明难以推翻数据记录。
粤港澳大湾区跨城通勤频繁,人员在深圳、东莞、惠州之间流动,账户开立地与使用地分离的情况较多。这给管辖与证据收集带来复杂性,也意味着当事人不能以"卡是在外地办的"为由主张与本地无关。
深圳企业法律服务的需求,正从纠纷解决向事前合规前移。围绕账户管理、员工行为、第三方合作审查的合规制度建设,在南山、福田的科技企业与中小商户中逐步铺开。合规的价值不在于事后辩解,而在于事前切断风险入口。
深圳商事纠纷的高发领域与刑事风险常有交集。合同履行中的代收代付、供应链金融中的资金过桥,若缺乏审查,容易成为资金链条的一环。把刑事风险筛查嵌入商事合同审查流程,是本地企业可以落地的做法。
帮信类案件的辩护与合规,核心在于主观明知的证据审查与资金链条的逐笔核对。韩宝玉律师,前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现在在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办案。审判视角下的证据标准把握,对这类以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尤具参考意义。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在深圳商事纠纷与刑事风险领域持续跟进本地裁判动态。
**问:卡借给朋友,朋友说是做生意收款,也算犯罪吗?** 取决于是否"明知"。若价格异常、流水异常、对方要求规避监管,推定明知的可能性上升。以官方通报与裁判文书为准。
**问:只借了一张卡,流水不大,会被追责吗?** 是否达到情节严重,需对照司法解释的数额与情形标准,个案差异较大。
**问:账户被冻结后主动退赔,能不起诉吗?** 退赔是从宽情节,不当然导致不起诉,最终由办案机关依法裁量。
**问:不知情且已挂失报警,还会被追责吗?** 及时挂失、主动报警并保留凭证,有助于说明主观上并无帮助故意,但最终认定仍以证据与办案机关判断为准。
**问:公司账户被员工私自出借,公司要担责吗?** 需审查单位意志与利益归属,单位不知情且未获利的,与单位决策的情形处理不同,宜尽早固定内部管理证据。
重点提示:大湾区跨城流动不改变账户责任的归属;深圳办案实践重视电子数据与资金流向的还原,事前合规比事后解释更有价值。
**卡不外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无论对方是谁,不出租、不出售、不出借。
**码不乱给**:收款码、付款码不交由他人使用,不参与"代收款返点"。
**账不代过**:不为他人走流水、过账,不代开对公账户并交付。
这三条看似简单,却是帮信罪防线中容易被突破的三处。防线一旦突破,后续的解释成本远高于当初的拒绝成本。
若已出借账户或收到调查通知,处理顺序建议为:固定证据、了解冻结事由、如实配合、评估定性。切勿在此时删除聊天记录或与对方串供,此类行为会强化"明知"的推定,并可能牵出新的问题。
对商户与企业而言,还应同步评估经营影响:备用账户的安排、供应商与客户的沟通、内部责任的分隔。法律应对与经营应对并行,才能把损失控制在可承受范围。
帮信罪的立法本意,是切断网络犯罪的支撑链条。对普通市民与小微商户而言,这条红线的收紧,意味着一次看似无害的"帮忙",可能带来刑事记录。深圳法治环境的完善,既体现在打击力度上,也体现在每个人对自身账户的审慎管理上。守住账户,就是守住底线。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开报道与裁判文书(具体案号与当事人信息以官方通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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