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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帮信罪高发场景盘点,这几类借卡代收正在收紧
来源: | 发布日期:2026-10-17

一、导读(背景速览与本文看点)

从一张银行卡说起

一张闲置的银行卡,一次“帮朋友走账”的转账,一笔几百元的“佣金”,看似不起眼,却可能把人推向刑事被告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数量持续走高,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上被追究刑责人数较多的罪名之一。

不少涉案人员在接受调查时才意识到,自己出借的不仅是一张卡,而是为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转移通道。行为的起点往往很小,后果却可能超出预期。

本文关注什么

本文结合公开法律框架与类案态势,拆解帮信罪的构成要件、高发场景与量刑逻辑,重点分析深圳及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商户、普通市民可能踩到的风险红线。文中不涉及具体当事人与案号,个案事实以官方通报与裁判文书为准。

文章按“事件脉络—法律知识点—风险点—本地司法实践—应对建议”的顺序展开,读者可依自身身份对号入座:普通市民关注个人雷区,商户关注收款码管理,企业关注业务承接审查。

为什么深圳读者要特别留意

深圳账户流通活跃、小微商户密集、跨境支付场景多,出租出售银行卡、“代收款提成”等行为一旦与上游犯罪资金链挂钩,极易被认定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深圳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的审查趋于细致,账户异常流水的解释成本正在上升。

同时,深圳数字经济比重大,APP开发、服务器托管、广告引流等技术类帮助行为的认定问题也较为集中。技术中立与明知帮助之间的界限,需要结合具体业务背景判断。

重点提示:帮信罪的核心不在“是否直接骗人”,而在“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且情节严重”。普通市民与小微商户是高风险群体。

二、事件与类案回顾

类案的基本脉络

从公开裁判文书呈现的类案看,帮信罪案件大多沿着一条相似链条展开:上游诈骗团伙需要大量“干净”的收款账户与通讯工具,中间人通过社交群、熟人介绍收购银行卡、电话卡、收款码,持卡人按流水或按次收取佣金。案发后,上游诈骗事实往往难以全部查清,但中间环节的账户流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相对容易固定。

这条链条通常分为三层:上游实施诈骗,中间层收卡收码、组织转账,底层持卡人提供账户。底层人员获利少,但同样可能被追究刑责。链条越长,证据固定越依赖客观记录,而非口供。

三类常见的行为样态

**出租出售“两卡”**:将本人银行卡、电话卡、U盾、身份证照片成套交付他人使用,收取固定费用。

**提供收款码与转账通道**:商户或个人出借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或代为接收、拆分、转出资金。

**技术与引流支持**:搭建非法APP、提供服务器托管、群发引流广告、拉人进群。

上述行为在类案中常与“兼职刷单”“跑分平台”“代收代付”等话术绑定,行为人往往辩称不知情,但交易对价异常、交付方式隐蔽、账户短期内高频进出等情节,会成为认定主观明知的间接依据。

从稽查到立案的常见路径

类案显示,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多由资金异常触发:银行风控识别账户快进快出、被害人报案后资金流向被追查、集群战役中收卡中间人被抓获后供述上下线。行为人多在账户被冻结、接到调查通知后才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具体个案的立案与定性,以办案机关通报和生效裁判为准。

值得留意的是,账户冻结往往先于刑事立案。冻结期间,持卡人若能及时梳理交易背景、保存沟通记录,对后续说明情况有实际帮助;反之,擅自转移剩余资金、注销账户,可能加重自身的解释负担。

重点提示:类案中“是否知情”不是靠口头否认判断,而是靠客观情节推定。佣金比例、交付方式、账户流水特征,都会成为主观明知的证据。

三、涉及的法律知识点

法条框架与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可构成本罪。

拆解来看,构罪需要同时满足几个层面: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提供了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程度上达到情节严重。三个层面缺一不可,其中“明知”与“情节严重”是辩护与认定中的争议焦点。

从罪名定位看,帮信罪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立法,解决的是上游犯罪难以查清、帮助行为危害独立存在的问题。这一立法定位决定了司法机关在认定时,更关注帮助行为本身的危害性,而非上游犯罪是否全部查实。

“明知”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采取推定路径,常见考量因素包括:

交易对价明显偏离正常市场水平,如高价收卡、按流水比例返佣;

使用隐蔽通讯工具联络、约定暗语;

账户被用于接收多笔来源不明资金并快速拆分转出;

曾因同类行为被银行提示、被平台封禁后仍继续。

需要说明的是,推定允许反证。行为人能合理解释行为背景、证明已尽基本审查义务的,认定结论可能不同。个案认定以裁判文书说理为准。

实务中还有一个常见争点:概括知道“对方可能在干违法的事”,与明确知道“对方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在认定上并不相同。前者的证明要求更高,后者更易成立。行为人对交易异常程度的感知,往往是推定的起点。

“情节严重”的判断维度

情节严重通常结合帮助对象数量、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数额、被帮助犯罪造成的后果等综合判断。支付结算金额与违法所得是两个高频考量指标。具体数额标准以现行司法解释与办案机关认定为准,本文不作数字臆测。

需要提醒的是,支付结算金额通常按账户流入资金累计计算,而非按行为人实际获利计算。这意味着即便佣金只有几百元,账户流水达到一定规模,仍可能触及入罪门槛。流水的累计方式与去重规则,个案中可能存在差异,应以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

单位可构成帮信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实践中,若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有通谋,可能超出帮信罪范围,按上游犯罪的共犯处理。有无通谋是区分帮信罪与诈骗共犯的关键分水岭。

通谋的认定同样依赖客观证据:是否参与分工、是否约定分赃比例、是否知晓上游具体作案方式。企业承接业务时,若对接人员对委托方业务内容明显存疑仍继续推进,相关沟通记录可能成为认定依据。

重点提示:帮信罪的入罪门槛由“明知+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共同构成。对价异常、账户高频进出、隐蔽交付,是推定明知的常见客观依据。

四、企业/个人风险点

个人高发雷区清单

**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包括成套交付U盾、身份证照片,收取“卡费”“租金”。

**出借微信、支付宝账户或收款码**:为他人代收代付并抽取提成。

**参与“跑分”“刷流水”兼职**:以“走账返佣”为名,实际为犯罪资金提供转移通道。

**帮人注册公司、开对公账户后交付他人使用**:对公账户同样可能成为支付结算工具。

**群发引流、拉人进群**:为诈骗团伙提供广告推广帮助。

上述行为的共同点,是把本人控制的账户或渠道交由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对价。对价越容易获得、越不需要专业技能,越应当警惕。

小微商户的隐性风险

餐饮、零售、电商等小微商户常被“代收款返点”话术吸引。商户账户一旦接收诈骗资金,不仅面临账户冻结、资金被划扣,还可能因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追究刑责。商户应坚持收款码仅限本店经营使用,不接受来源不明资金过账。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熟客提出“帮忙收一笔货款,马上转走,给点手续费”。这类请求看似人情往来,实则把商户账户嵌入了不明资金链条。是否答应,应以资金来源能否核实为准,而非以关系亲疏为准。

企业合规的薄弱环节

对公账户、POS机管理松散,出借或转租给他人使用;

员工私下以公司名义为外部平台提供支付通道;

技术团队承接来源不明的APP开发、服务器托管业务,未做客户资质审查;

广告投放业务未核实委托方业务真实性,为非法平台引流。

上述环节一旦与上游犯罪资金链衔接,企业可能面临刑事追责与行政处罚的双重压力。合规制度的价值,不在于案发后证明“公司不知情”,而在于事前留下可查的审查痕迹。

重点提示:风险不限于“卖卡”。出借收款码、代收代付、承接来源不明的技术开发与广告引流,同样可能落入帮助行为的范围。

五、大湾区与深圳本地司法实践解读

深圳案件类型的本地特征

深圳数字经济活跃、跨境商贸密集,帮信罪案件呈现出与本地产业结构相关的特征:支付结算类帮助行为占比突出,涉案账户多为个人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账户;技术类帮助行为则与APP开发、服务器托管、引流推广等业务交织。深圳司法机关在审查中注重资金流向的完整还原与主观明知的客观印证。

从办案节奏看,深圳地区对涉案账户的止付、冻结响应较快,资金链条的还原度较高。这对行为人意味着,账户流水的每一笔异常都可能被追问来源,事前留存交易背景材料的重要性上升。

粤港澳大湾区的跨域因素

大湾区人员、资金、货物流动频繁,跨境支付与代收代付场景多,账户资金链条可能跨越多个城市。跨域资金流转会加大行为人对资金来源的审查义务,“不清楚钱从哪来”难以成为有效抗辩。涉及跨境结算的业务,企业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背景审查机制。

跨域因素还带来管辖与取证上的特点:资金经过多地账户拆分,办案机关往往需要跨市协作核实。企业若涉及跨境业务,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能否说明交易的真实背景。

深圳企业与市民的应对取向

个人: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银行卡、电话卡与支付账户;对“借卡赚佣金”话术保持警觉。

商户:收款码仅限本店经营,拒绝代收代付与过账请求。

企业:建立账户与支付工具的内部管理制度,技术、广告业务做客户资质与业务真实性审查,留存审查记录。

涉案应对:账户被冻结后,及时梳理交易凭证、沟通记录,如实说明情况,避免二次处置资金。

深圳法治环境对资金异常的识别能力持续提升,账户流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形成的证据链,往往比口头陈述更有分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应前置到业务承接环节,而非案发后补救。韩宝玉律师,前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现在在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办案,其审判视角下的证据审查逻辑,对理解此类案件的认定路径具有参考价值。

读者常见疑问

问:只出借一次银行卡,没有获利,会不会有事?

答:是否构罪取决于明知与情节严重两个层面,出借次数与获利情况只是考量因素之一。单次出借但账户流入资金规模较大、或对方明确告知用途异常的,仍可能被追究。具体以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问:收款码被朋友借去收了几笔钱,后来才知道有问题,怎么办?

答:应保存与朋友的沟通记录、收款时间与金额记录,如实向办案机关说明出借背景。是否知情由客观情节综合判断,主动说明与证据留存有助于还原事实。

问:公司员工私下出借对公账户,公司要不要担责?

答:取决于公司是否尽到管理义务、相关人员是否以单位名义行事、违法所得归属等因素。建立账户使用审批与审查记录制度,是降低单位风险的基础工作。

重点提示:大湾区跨域资金流转频繁,行为人对资金来源的审查义务相应提高。账户异常流水的解释成本上升,合规审查应前置到业务承接环节。

六、专业提示与结语

三条可操作的底线

**卡与账户不出手**: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收款码,任何形式的有偿交付都存在刑事风险。

**过账请求不答应**:来源不明的资金过账、代收代付、拆分转出,一律拒绝。

**业务承接先审查**:技术开发、服务器托管、广告引流业务,先核实委托方资质与业务真实性,留存书面记录。

这三条底线的共同逻辑,是切断本人控制的账户、渠道与不明资金之间的连接。风险防控的成本,通常远低于涉案后的应对成本。

涉案后的处理思路

账户被冻结或接到调查通知后,应第一时间整理交易凭证、聊天记录、合同文本,如实向办案机关说明资金往来背景。如实陈述与证据留存,是争取有利处理的基础。是否构罪、如何处理,以办案机关认定与生效裁判为准,任何个案都不存在可以承诺的结果。

需要避免两种极端:一是消极回避,接到通知后不配合、不说明;二是擅自处理,转移账户剩余资金或删除聊天记录。两种做法都可能加重自身的解释负担。

结语

帮信罪看似离普通人很远,实则藏在“借卡赚佣金”“代收款提成”这类日常话术里。深圳及粤港澳大湾区的账户流通效率高,风险传导也快。把住账户不出手、过账不答应、业务先审查这三道关口,多数风险可以在源头化解。本文仅作普法分析,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处理意见。

联系方式: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深圳办案团队

办公电话:0755-22675856(工作日 9:00-18:00)

韩宝玉律师团队专线:1860303198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整层

官网: www.baihuanlvsuo.com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公开裁判文书呈现的类案态势。个案事实以官方通报与裁判文书为准。

【本文标签】 法治新闻 司法解释 职务犯罪

【责任编辑】韩宝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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