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多地纪检监察机关集中通报干部被处理的消息。其中多起涉及挪用公款。滨州润达实业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宋继伟被开除公职。通报认定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先看滨州这起。通报认定宋继伟廉洁底线失守,违规经商办企业。通报还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靠企吃企、以权谋私,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其行为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
类似的通报在9月并不少见。2026年9月15日,贵州纳雍县纪委监委通报两名科级干部被双开。其中锅圈岩乡原党委副书记徐康,被认定虚增支出套取公款、挪用财政资金。其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犯罪。
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例也有。2026年7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杨有林案。杨有林原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法院认定其受贿22.14亿余元、贪污1200万元、行贿2500万余元、挪用公款1500万元。其行为还涉及滥用职权与洗钱,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符合法定情形的即构成犯罪。挪用公款分为三种情形,归还的意义各不相同。
第一种情形是用于一般生活消费等活动。这种情形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数额较大,二是超过三个月未还。三个月内归还的,一般不构成犯罪。超过三个月后归案的,即使已经全部还清,犯罪也已经成立。此时归还只能作为量刑时的从轻考虑因素。
第二种情形是用于营利活动。包括存入银行获取利息、购买股票基金、投资企业等。这种情形不受三个月的时间限制。只要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无论挪用了几天,也无论是否及时归还,都直接构成犯罪。
第三种情形是用于非法活动。包括赌博、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种情形的门槛最低。既不受三个月限制,也不以数额较大为前提,达到追诉起点即构成犯罪。
数额标准有司法解释可依。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五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五百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用于非法活动的,三万元以上即应追究刑事责任,三百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量刑分为三档。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归还与退赃的作用要分清楚。归还是否影响定罪,取决于挪用用途与时间。而退赃、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影响的是量刑。把两者混为一谈,容易错过有利时机。
第二,财务岗位的风险集中。虚增支出套取公款、截留资金拆借、账外资金运作,是通报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行为。这些操作往往从一笔临时周转开始,随后越滚越大。
第三,数罪并罚的叠加效应明显。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常同时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项指控。数罪并罚后的刑期,通常高于单项犯罪相加的直觉判断。
对机关、国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而言,公私资金的边界必须守住。任何形式的临时借用、周转、代持,都可能被认定为挪用。确有资金需求的,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解决。
对单位而言,财务内控的重点应放在三个环节。一是资金支付审批与业务经办分离。二是账户对账与异常流水定期核查。三是关键岗位定期轮岗与强制休假。
对涉案人员及其家属而言,应当尽早委托辩护律师介入。挪用时间、款项用途、数额累计方式,都是影响定性的关键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是提出辩护意见的重要窗口。
问:挪用公款后及时归还,还构成犯罪吗?
答:要看用途。用于一般生活消费的,三个月内归还不构成犯罪。超过三个月再归还的,犯罪已经成立。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归还不能免除定罪,只能作为量刑情节。
问: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答: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五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五百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用于非法活动的,三万元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责任,三百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问: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罪有什么区别?
答:主要看主体与资金性质。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象是公款。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象是本单位资金。两罪的法定刑也不同。
问:多次挪用、以后款还前款,数额怎么算?
答: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数额累计计算。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数额以案发时尚未归还的部分认定。这一计算规则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2026年9月多地通报干部因挪用公款被查处。本文解析挪用公款罪的三种情形、五万元与三万元的数额起点,以及归还行为对定罪的影响。
这三起通报串起同一条线索。挪用公款的定性,取决于用途与时间,并不取决于最终是否还上。用于一般消费的,三个月是分水岭。用于营利活动的,五万元起步,归还只能从轻。用于非法活动的,门槛更低。杨有林案的数罪并罚也提醒一点,职务犯罪一旦叠加,刑期会迅速抬升。对公职人员来说,公私资金之间的那条线,任何时候都不能试探。
滨州市滨城区监委通报(2026年9月) 纳雍县纪委监委通报(2026年9月15日)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通报(2026年7月6日)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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