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杭州滨江区法院审结的一起人格权纠纷案,成了AI行业和法律圈都在讨论的话题。
案情不复杂:一家文化公司把离职员工的工作录音拿去训练AI,合成出"新声音"用于虚拟角色配音,覆盖直播、商场展示、游戏平台商品页等场景。公司说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归我,我用自己名下版权的素材训练模型,有什么问题?
法院的回答是:有问题。赔偿2万,停止侵权,书面道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上诉。
这个案子金额不大,但判得干净利落,给"AI训练素材合规"这个模糊地带画了一条少见的清晰边界。
先看事实。
原告周某2022年4月入职理某文化公司,干的是"虚拟艺人",负责直播和视频制作。劳动合同附件里的保密及知识产权协议写了,工作期间的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归公司所有。
2023年8月,公司以内部测试急用为由,安排周某录制了声音训练素材,项目名称叫"梦某-周某-声音使用及AI训练项目"。但双方没有签正式授权协议。周某就签约和授权费的事找了公司,公司没给确切答复。
2024年9月,周某离职。离职后她发现,公司已经把她的声音素材经AI训练后用于"梦某"虚拟角色的配音,场景包括直播、商场展示、Steam商品上架等。
周某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10万、赔礼道歉。公司辩称:录音制品著作权归我,我有权使用。
这里暴露了一个很多企业没想明白的问题: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和声音本人的人格权,到底是什么关系?
本案的核心法条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这条规定原文不复杂:"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参照肖像权保护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可识别性"是判断标准。就像你不能因为拍了一张别人的照片就可以随便印到广告上去,你也不能因为录了一段别人的声音就可以随便拿去训练AI然后商用。
滨江法院的判决对这个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即使声音经过AI加工处理,只要一般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仍然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就属于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
换句话说,AI不能帮你"洗白"人格权。算法处理后的声音,可识别性没断,保护义务就不能断。
这个判断逻辑放在肖像权领域其实早有先例。你把一张人脸照片用AI修过、换过背景,只要认得出来是谁,还是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声音权是一样的道理。
公司还有一个抗辩:劳动合同约定了知识产权归公司,录音也是工作期间产生的,凭什么不能用?
法院的回答可以总结为一句话: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不包含人格权益。
人格权专属于自然人,不因职务行为而转移。你用员工的录音去制作课程、做宣传片,那是知识产权范畴的合理使用。但你把录音拿去训练AI模型、生成"新声音"用于商业场景,这是在处理一种完全不同的东西——生物识别信息。
滨江法院白马湖法庭(数据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倪晓花在判决后的释法中讲得很直白:"知识产权授权不当然包含人格权授权。用人单位对工作录音享有的知识产权,不能解释为员工对人格权的放弃或商业使用的概括授权。声音AI训练合成涉及对生物识别信息的深度处理,须另行取得自然人知情同意。"
划重点:另行取得、知情同意。 这不是锦上添花的合规建议,在这个判决之后,它正在变成刚性的法律要求。
这个案子虽然判赔只有2万,但它的信号意义远超金额本身。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结合近年个人信息保护和人格权司法实践,梳理出三个值得企业重视的方向。
第一,声纹是高度敏感的生物识别信息。
很多企业还没意识到,员工和客户的语音数据不只是"内容",它本身携带着生物识别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都需要单独同意,还要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
如果你的客服系统在录音、你的直播团队在工作、你的视频博主在出镜——这些语音素材在AI时代都变成了潜在的训练数据。但你有没有取得每个人对"AI训练"这个特定用途的单独授权?目前绝大多数企业没有。
杭州这个判决实际上提醒了一件事:在员工离职的时候,除了交回门禁卡、签竞业限制协议,可能还得再加一条——确认其声音、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不再用于AI训练。
第二,"我有著作权"这个理由在人格权面前是站不住脚的。
这是一个思维习惯的问题。很多法务和HR习惯了用知识产权框架去解决一切跟"内容"有关的问题——合同里写了知识产权归公司,那这些素材怎么用都可以。
滨江法院的判决告诉你:不行。知识产权处理的是"财产",人格权处理的是"人"。两者是平行的法律轨道,不能互相替代。更何况公司明明跟周某沟通过授权事宜,说明它知道需要另行授权,在这种情况下还是擅自用了,主观过错的认定几乎没有争议。
第三,AI训练合规不能只盯着数据来源本身。
目前业界的注意力大多集中在训练数据的版权来源上——用的是公开数据集还是爬取数据、有没有侵犯第三方著作权。杭州这个案子提醒了另一条线:数据里的"人"。
即使数据来路完全正当——员工在职期间合法录制的、著作权的归属也无争议,只要数据里包含了可识别的自然人信息(声音、肖像、姓名等),AI化使用就需要另起一行谈授权。
这不是给AI行业添堵。这只是在说一个朴素的道理:技术可以改变数据的形态,但不能改变一个人的权利。
杭州滨江这个案子不是孤立的。
从近年的人格权司法趋势来看,各地法院对"AI处理后的生物识别信息是否仍受保护"这个问题,正在形成一个越来越明确的共识:可识别性是唯一标准,技术加工不改变人格权属性。
人脸被AI换脸后仍可能侵犯肖像权,声音被AI合成后仍可能侵犯声音权。技术的"创造性"不是免责牌。
对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这样的法律服务机构来说,这意味着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AI训练素材合规审查"。从员工录音授权条款,到客户语料的知情同意机制,到离职员工生物识别信息的处理流程,企业需要的不只是一份合同模板,而是一整套贴合实际业务流程的合规方案。
杭州这个案子判了2万。但在不久的将来,类似纠纷面临的可能就不是2万的问题了——当AI配音、AI换脸、AI数字人的商业价值被充分开发,人格权侵权的赔偿金额必然会水涨船高。早点把合规框架搭好,比出了事再补救便宜得多。
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始于 1980 年,专注重大疑难案件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韩宝玉刑事律师团队由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领衔,独创"三阶段精准介入法",为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供专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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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核心成员,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熟悉各类案件全流程,擅长从实务角度帮助当事人理清头绪、做出正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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