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等单位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长期以来,实务中存在两种偏差。一种是把单位犯罪当成“全员连坐”,只要公司出事,负责人一律被追责。另一种是把单位犯罪当成“个人挡箭牌”,个人借单位之名犯罪,却试图让公司背锅。
此次单位犯罪相关司法解释,正是围绕这两个偏差作出回应。它明确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规则,也规定了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等情形的处理方式。规则的核心指向是:责任划分要看决策、分工、审批与获利,而不是看头衔。
对深圳企业而言,本文聚焦三个问题。其一,企业负责人被追责的边界在哪里。其二,合规体系能否成为抗辩依据,需要什么证据支撑。其三,粤港澳大湾区企业面对跨区域经营时,责任认定有哪些特殊之处。
需要说明的是,具体条文以最高法、最高检正式发布的文本为准。本文只作框架性解读,不涉及具体条款数字,也不引用未经核实的案例。
深圳商事主体数量庞大,企业治理结构差异明显。有的公司决策集中于一人,有的公司实行多层审批。决策过程是否留痕、审批权限是否清晰、款项流向是否可查,直接关系到事发后能否区分主从责任。这正是深圳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容易被忽视的一环。
重点提示:单位犯罪不等于全员担责,追责看决策、分工、审批与获利;合规体系既是事前防线,也是事后抗辩的证据来源。
单位犯罪的认定,长期存在几个争议点。单位意志如何形成,是看集体决策,还是看负责人拍板。违法所得归单位还是归个人,是看账面记载,还是看实际流向。一般员工的执行行为,何时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这些分歧导致同类案件处理结果不一。有的案件把部门经理一并追责,有的案件只追究决策层。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在统一裁判尺度,减少随意性。
近年来企业组织形式日趋复杂。集团化经营、跨区域分支机构、项目公司制、外包与劳务派遣,都让责任链条拉长。一个决策可能经过多层审批,一笔款项可能经过多个账户。
在这种结构下,简单按职务高低追责,容易失真。司法解释强调结合决策过程、职务分工、审批权限与个人获利情况区分责任,正是对这一现实的回应。
企业合规改革推进多年,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等机制逐步落地。合规体系的价值,从“锦上添花”变成“实质抗辩”。但合规不是口号,需要制度文本、执行记录与监督痕迹支撑。
司法解释对责任认定的细化,与合规改革形成呼应。责任越清晰,合规的针对性就越强。企业知道风险点在哪里,才知道制度该往哪里建。
重点提示:新规回应的是单位犯罪认定长期存在的分歧,核心是把责任判断从“看头衔”转向“看事实”。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人员。认定时看什么。看是否参与决策,看是否掌握审批权,看是否对违法行为知情而未制止。
头衔不是决定性因素。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实际经营的名义负责人,未必构成。反过来,实际控制人即使不担任职务,也可能被认定。职务与实际职权不一致时,以实际职权为准。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指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这里的关键是“较大作用”。普通执行人员按指令办事,作用较小的,通常不纳入追责范围。
判断作用大小,要看具体行为。是主动设计流程,还是被动执行。是明知违法仍推进,还是被隐瞒后照办。知情程度与参与深度,是两个核心变量。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的,按单位犯罪处理。但有两种情形需要单独看。一是名义上是单位行为,实际为个人谋利。二是单位犯罪中,个人另行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这两种情形,都可能突破单位犯罪的框架,直接追究个人责任。实务中常见的争点,是违法所得的实际归属。账面记在公司名下,不等于归公司所有。资金最终流向,往往决定案件定性。
被告方主张合规抗辩,通常需要举证几类事实。决策流程合规,有会议记录、审批单据。风险提示到位,有法律意见书、风险告知记录。款项未由个人控制,有账户流水、财务凭证。
这些证据要形成链条,而不是零散材料。单有一份合规制度文本,证明力有限。制度、执行、监督三层留痕,才构成完整的抗辩基础。
重点提示:主管人员看决策与审批,直接责任人员看知情与参与;合规抗辩靠证据链,不靠制度文本。
深圳企业法律实践中,治理结构的规范性差异较大。部分企业决策集中于创始人,会议记录缺失,审批靠口头。这类企业在事发后,很难证明决策过程合规。
新规之下,决策留痕从管理习惯变成法律需求。董事会决议、经营会议纪要、审批流转单,都可能成为日后的关键证据。对深圳企业而言,这不是额外负担,而是风险成本的重新分配。
企业负责人需要厘清一个认识。单位犯罪中,单位承担罚金,个人可能承担刑罚。两者并不互斥。认为“公司担责就与我无关”,是常见误区。
反过来,也不必过度恐慌。不参与决策、不知情、未获利的负责人,有抗辩空间。关键在于能否拿出证据。个人获利情况,是区分责任的重要参照。
单位犯罪的影响不限于企业内部。投资者、债权人、员工都可能受波及。企业因刑事案件陷入经营困境,员工工资、供应商货款、投资者权益都会受影响。
从深圳法治环境看,责任认定越清晰,市场预期越稳定。交易对方可以通过治理结构、合规记录判断风险。这也是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合规建设的外部价值。
重点提示:新规倒逼深圳企业把决策留痕做实;负责人要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不参与、不知情、未获利是抗辩支点。
采购环节的典型风险,是经办人员收受回扣、虚增价格。销售环节的典型风险,是商业贿赂、虚假宣传。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要看是否体现单位意志。
若公司有明确禁止性制度,经办人员私下操作,公司不知情,通常不认定为单位意志。若公司管理层默许甚至授意,则可能认定。制度有无、执行真假,是判断关键。
财务环节的风险集中在资金流向。账外账、个人账户代收代付、关联方资金往来,都是常见争点。单位犯罪中,违法所得归属往往通过资金流向来判断。
企业若能做到公私账户分离、审批与支付分离、定期对账留痕,在争议中就有据可依。反之,资金混同会让责任认定变得被动。
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常设分支机构或项目公司。分支机构的行为,何时归责于总部,要看授权范围与管理关系。总部明确授权、定期审计、发现违规即制止的,责任边界相对清晰。
授权模糊、放任不管的,总部可能被认定存在管理过错。授权文件与管理记录,是这类场景的核心证据。
重点提示:采购销售看单位意志,财务看资金流向,跨区域经营看授权与管理记录;三类场景的证据准备各有侧重。
合规制度要解决三个问题。谁有权决策,谁有权审批,谁有权支付。三者分离,能有效降低个人擅权的空间。制度文本要具体到岗位,不能只写原则。
同时要设异常报告通道。员工发现违规可以上报,上报有记录,处理有反馈。这条通道在事后抗辩中,能证明公司并非纵容。
制度上墙不等于执行落地。会议要有纪要,审批要有单据,培训要有签到,风险提示要有签收。这些痕迹平时看似繁琐,事发时就是证据。
深圳企业法律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记录散落在个人手里。建议统一归档,明确保管责任。证据的完整性,取决于日常管理的规范性。
一旦出现风险信号,企业应尽早梳理三件事。决策链条是否清晰,资金流向是否可查,个人获利是否存在。这三点直接对应责任认定的核心要素。
同时要避免两个错误动作。一是事后补材料,可能引发新的问题。二是统一口径应对调查,可能被认定为串供。正确做法是如实提供材料,配合查明事实。
重点提示:制度写清权限,执行留下痕迹,应对厘清边界;合规建设重在日常,临时补救往往适得其反。
出现以下信号时,建议尽早评估。收到调查通知或协查函。内部审计发现异常资金往来。关键岗位人员离职并涉及业务交接争议。合作方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可能牵连本企业。
早期介入的价值,在于固定证据、厘清责任、避免误判。等到程序推进后再梳理,材料可能已经散失。
专业介入的工作,通常包括几个方面。梳理决策与审批链条,判断责任分布。审查资金流向,厘清违法所得归属。评估合规体系的有效性,判断抗辩空间。协助准备说明材料,配合查明事实。
这些工作以事实和法律框架为基础,不对案件结果作任何承诺。案件责任划分,以在案证据和生效裁判为准。
深圳经济犯罪与商事纠纷案件类型集中,涉及跨境要素较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合规要求,与内地一般企业存在差异。办案中需要兼顾区域监管特点与司法实践惯例。
韩宝玉律师,前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现在在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办案。团队在深圳刑事案例与商事纠纷领域积累了一定实务经验,可为企业提供责任边界评估与合规体系建设方面的支持。
重点提示:风险信号出现即评估,早期介入重在固定证据与厘清责任;专业判断以事实为基础,不作结果承诺。
参考来源:单位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以最高法、最高检正式发布文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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