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受贿、洗钱案。被告人系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因受贿罪与洗钱罪被数罪并罚。据新华社、人民网报道,其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639万余元,并曾将受贿所得50万元转换为他人名下定期存款。
这起案件的法律看点不在受贿数额本身,而在洗钱罪的单独认定与数罪并罚。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刑法规制后,腐败犯罪资金链条的刑事评价发生了实质变化。对深圳企业法律实务而言,这一变化同样适用于商事往来中的资金处理环节。
从更宽的视角看,这一判决释放的信号并不局限于个案。它提示所有掌握资金流转权限的主体,包括企业财务人员、项目负责人与高管,资金处置行为本身具有独立的刑事评价可能。深圳作为资金流转高度活跃的城市,这一信号的现实意义尤为直接。
本文围绕三个层面展开:其一,还原事件与类案的裁判逻辑;其二,拆解受贿罪与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与并罚规则;其三,结合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司法实践,梳理企业与个人的风险点。文中涉及的具体量刑细节,以官方通报与裁判文书为准。
阅读时不妨带着三个问题:上游犯罪完成后,哪些处置动作会被单独评价;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的边界在哪里;跨境资金安排中,哪些环节容易形成证据缺口。这三个问题贯穿全文,也对应后文的风险清单与实务提示。
重点提示:自洗钱入刑后,受贿所得的「再处置」行为可能被单独定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资金链条上的每一个动作都可能成为独立评价对象。
深圳经济犯罪案件近年来呈现出资金跨境、账户多层、交易链条复杂的特点。广东司法机关在办理涉腐、涉税、涉洗钱案件时,对资金流向的审查日趋细致。深圳商事纠纷中,账户出借、代收代付、异地存款等操作,也可能触及洗钱罪的构成边界。这正是本文结合本地实践展开分析的原因。
深圳企业法律实务中,资金合规长期被视为财务问题而非刑事问题。自洗钱入刑改变了这一认知:资金如何存放、以谁的名义存放、存放后如何说明来源,都可能进入刑事审查的视野。对深圳企业而言,把资金合规纳入刑事风险管理的框架,已不是可选项。
根据公开报道,该案被告人长期在交通系统任职,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工作调动等事项上为有关单位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39万余元。2024年2月,其将受贿所得中的50万元转换为他人名下定期存款,用以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3万元,同时追缴犯罪所得及孳息。上述信息以官方通报为准。
值得留意的是洗钱罪部分的刑期与罚金规模。相较于受贿罪,洗钱罪的宣告刑并不长,但它的存在改变了整体量刑结构,也改变了涉案财物的处理逻辑。数罪并罚之下,罚金分别判处后合并执行,追缴范围覆盖犯罪所得及孳息。这一处理方式对涉案财产的清算提出了更细的要求。
此类案件的办理通常遵循一条相对清晰的路径:线索发现、资金核查、主观故意认定、罪名竞合判断。资金核查环节,办案机关会关注大额现金去向、账户名义人与实际控制人的分离、存款时间与受贿时间的对应关系等。
本案中,将受贿款转为他人名下定期存款,属于典型的「改变资金形态与名义持有人」操作。这一动作使资金与上游犯罪的关联被刻意切断,因而进入洗钱罪的评价范围。具体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以裁判文书为准。
从实务角度看,资金核查往往从银行流水入手,再向合同、审批记录、通讯记录延伸。时间线的比对尤为关键:受贿时间、资金到账时间、形态转换时间之间的间隔,会影响对行为性质的判断。间隔越短、动作越刻意,独立评价的可能性越大。
近年来,多地法院在办理受贿案件时,对被告人处置赃款的行为单独评价为洗钱罪的案例有所增加。常见情形包括:将现金存入亲属账户、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或理财、通过多次转账拆分资金、将赃款用于对外投资等。
这些情形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在上游犯罪完成后,又实施了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独立行为。裁判倾向表明,此类行为不再被上游犯罪完全吸收,而是可能形成数罪并罚。
类案中还存在一种争议情形:行为人仅将现金存放于家中,未实施转换或转移。此类单纯持有行为,通常难以独立构成洗钱罪,因其未改变资金的形态与名义归属。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积极的处置动作。这一区分对企业的启示是,被动保管与主动处置在法律评价上并不相同。
重点提示:赃款到手并非风险终点。后续的存款、转账、代持、投资等处置动作,可能构成独立的洗钱罪,直接抬高整体刑期。
受贿罪规定于《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该罪。量刑与数额、情节挂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升格。
本案受贿数额折合人民币3639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区间。法院综合职务层级、帮助事项性质、退赃情况等作出裁判。具体量刑考量因素,以判决书说理部分为准。
需要区分的是受贿与正常经济往来的边界。是否存在请托事项、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对价关系,是认定的核心。企业人员在配合调查或内部自查时,应重点梳理往来背景资料,避免以「人情往来」一概而论。
洗钱罪规定于《刑法》第191条,规制为掩饰、隐瞒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原条文中的「明知」表述并调整行为方式,使上游犯罪本犯自洗钱可以单独入罪。
这意味着,实施受贿、贪污等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己处置赃款的行为,不再当然被上游犯罪吸收。本案将受贿所得转换为他人名下定期存款,正属于该条规制的行为类型。
条文列举的行为方式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司法实践中,判断重点在于行为是否切断了资金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可追溯联系。名义持有人变更、资金形态转换、跨账户划转,均可能被纳入评价。
当同一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与洗钱行为,且二者在构成要件上可以分离评价时,法院可能适用数罪并罚。判断要点在于:洗钱行为是否具有独立的法益侵害性,是否超出上游犯罪既遂后的自然延伸。
本案中,受贿罪与洗钱罪分别判处刑罚,再依《刑法》第69条决定执行刑期。罚金亦分别判处后合并执行。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对腐败犯罪「打财断血」的政策取向。
从辩护角度看,常见争点在于行为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这一理论的适用空间,在自洗钱入刑后被明显压缩。行为若超出单纯持有、消费的范畴,转向改变资金外观与归属,独立评价的可能性上升。具体案件的定性,仍以在案证据与裁判文书为准。
重点提示:受贿罪与洗钱罪保护的法益不同,前者指向职务廉洁性,后者指向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可分离时,数罪并罚具有规范依据。
在深圳企业法律实务中,以下操作容易被纳入资金合规审查视野:
**账户出借与代持**:以员工、亲属名义开立账户接收或存放资金,名义人与实际控制人分离。
**拆分转账**:将大额资金拆为多笔小额,在不同账户间循环划转。
**形态转换**:将现金转为定期存款、理财、房产或其他资产,且登记在他人名下。
**跨境收付**:通过境外账户或第三方支付通道完成资金归集与再分配。
**虚假交易背景**:以咨询费、服务费、货款等名义为资金流动提供表面依据。
上述行为本身不必然构成犯罪,但一旦上游资金涉嫌违法,处置动作可能被独立评价。
清单之外,还有两类容易被忽视的情形。其一是以借款名义完成资金转移,缺乏真实借款关系与还款安排;其二是以员工福利、报销款等名义分散发放资金,实际用途与名义不符。这两类情形在审查中往往因缺乏合理商业背景而难以说明。
企业需注意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的区分。若资金处置行为以单位名义、为单位谋利、体现单位意志,可能涉及单位犯罪;若系个人决定、个人获利,则指向自然人责任。深圳商事纠纷中,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混用,容易模糊这一边界。
个人层面,企业高管、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高风险岗位。其对资金流向的审批、签字、指令,可能成为认定主观明知的依据。是否明知,以在案证据为准。
实务中,财务人员常面临两难:执行上级指令与守住合规底线之间如何取舍。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对来源或用途存疑的资金安排,要求补充书面说明与审批依据,并保留提出异议的记录。这些记录在事后说明中具有实际价值。
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常涉及跨境资金安排。深圳经济犯罪案件中,跨境收付、离岸账户、贸易项下资金回流等情形,会同时触及外汇管理、税务合规与洗钱规制。多重要求叠加,合规成本上升,但审查也更细。
企业应保留完整的交易背景资料,包括合同、发票、物流单据、审批记录。资料缺失时,资金性质的说明难度显著增加。
跨境安排还需注意关联交易的定价合理性。转让定价缺乏依据时,资金流动容易被质疑为人为安排。深圳企业在处理跨境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支付时,宜同步准备功能风险分析与可比性资料,形成完整的说明链条。
重点提示:风险不在单一动作,而在资金链条的整体可解释性。交易背景、账户名义、资金形态三者不一致时,需要能够说明合理原因。
深圳作为资金密集、跨境往来频繁的城市,司法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对资金流向的穿透审查较为重视。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电子数据等,常被用于还原资金链条。账户名义人与实际使用人的分离,是审查中的常见关注点。
在深圳刑事案例中,涉洗钱认定的争议多集中在主观明知与行为独立性两点。辩护意见常主张处置行为属于上游犯罪的后续延伸,不应单独评价;控方则强调行为的独立法益侵害。裁判结果因案而异,以具体文书为准。
电子数据的地位在上升。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审批邮件等,可能被用于还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与指令链条。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形成的电子留痕,既可能是风险来源,也可能是说明依据,关键在于内容是否与真实交易相符。
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合规建设中,反洗钱与反腐败合规逐渐被纳入同一框架。广东司法实践中,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可能影响处理方式,但并非免责依据。合规体系的价值在于事前预防与事后说明。
深圳企业法律服务的需求,也从单一合同审查转向资金合规、内控流程、跨境安排的综合设计。这一变化与自洗钱入刑后的规范环境直接相关。
三地监管口径存在差异,同一笔资金安排在不同法域下的评价可能不同。企业在设计跨境架构时,宜分别核对内地、香港、澳门的申报与审查要求,避免以一方合规替代整体合规。差异本身不构成违法,但需要能够说明选择安排的理由。
对深圳企业而言,账户管理、资金审批、交易背景留存是三项基础工作。对个人而言,避免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代持来源不明的资金,是基本的风险隔离。深圳商事纠纷中,因代持、代收引发的争议并不少见。
需要说明的是,合规建设不产生「免于追责」的效果,也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其作用在于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并在争议发生时提供说明依据。
对个人而言,还有一层现实提醒:出借账户、代为收款往往始于人情,终于争议。一旦资金涉及违法来源,名义持有人需要就资金性质作出说明,举证负担并不轻。拒绝缺乏合理背景的代收请求,是成本较低的自我保护。
重点提示:大湾区企业的资金安排跨越多个法域与监管口径,单一环节的合规不能替代整体链条的可解释性。
本案的核心意义在于展示自洗钱入刑后的司法适用路径。上游犯罪完成后的资金处置,不再是「附随动作」,而可能被单独评价。对腐败犯罪如此,对其他特定上游犯罪同样适用。
规范趋势指向资金链条的全流程审查。这对企业的内控流程、账户管理、交易记录保存提出了更细的要求。深圳企业合规新规的相关讨论,也多围绕这一方向展开。
从规范演进看,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与审查标准在持续细化。金融机构之外,特定非金融机构与一般企业的资金管理,也逐渐被纳入关注范围。企业即使不直接承担反洗钱申报义务,其资金安排的合理性仍可能成为刑事审查的事实基础。
建立账户使用台账,明确名义人与实际使用人,避免混用。
大额资金处置保留审批记录与交易背景资料。
跨境收付提前核对外汇与税务要求,留存完整单据。
对来源存疑的资金,不代为接收、存放或转换形态。
发现异常时,通过正规渠道处理,避免以新的处置动作掩盖问题。
韩宝玉律师,前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现在在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办案。其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决等多类审判岗位的任职经历,有助于从裁判视角理解资金审查与罪名认定的实务逻辑。
疑问一:正常生意往来中的代收代付,是否也有风险。判断关键在于交易背景是否真实、资金用途是否清晰、名义人与实际关系人是否一致。背景完整、用途明确的代收代付,与刻意切断资金关联的操作,性质不同。
疑问二:企业发现员工个人账户参与公司资金流转,应如何处理。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及时梳理资金去向、补充书面说明、调整账户管理流程,并保留处理记录。处理的及时性与规范性,本身具有说明价值。
疑问三:跨境资金安排中,哪些资料需要长期保存。合同、发票、物流单据、审批记录、定价依据等,宜按业务周期完整留存。资料的作用在于还原交易实质,而非应对形式检查。
一起受贿、洗钱案的宣判,折射的是资金处置行为的刑事评价变化。对深圳与粤港澳大湾区的企业而言,理解这一变化,比记住个案数字更有价值。法律框架清晰,风险点具体,应对路径也有迹可循。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以官方通报与裁判文书为准。
重点提示:资金链条上的每个动作都可能被独立评价。事前留痕、事中合规、事后可说明,是应对自洗钱规制的务实路径。
联系方式: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深圳办案团队
办公电话:0755-22675856(工作日 9:00-18:00)
韩宝玉律师团队专线:1860303198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整层
官网: www.baihuanlvsuo.com
信息来源:新华社、人民网2026年10月15日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第385条、第69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