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深圳、广州等粤港澳大湾区城市接连出现一类案件。当事人只是把银行卡、电话卡或收款码"借"给别人用,收了几百元"佣金",却被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
这类案件在深圳刑事案例中占比持续走高。涉案人员多为普通市民、小微企业主、兼职青年。他们并非诈骗团伙核心成员,却因一个"借"字,被卷入刑事程序。
从公开裁判文书看,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在案发前对"帮信罪"一无所知。有人以为只是帮朋友一个忙,有人以为只是赚点零花钱。直到账户被冻结、警察上门,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本文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其一,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到底是什么。第二,深圳企业和个人在日常经营中容易踩到哪些雷区。第三,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实践对这类行为如何认定。
文章同时延伸讨论几个读者常问的疑问。比如,只借了一张卡,没有直接参与诈骗,为什么也会被追诉。比如,账户被冻结后应该怎么做。比如,企业财务人员执行老板指令出借对公账户,责任如何划分。
需要说明的是,具体个案的事实与定性,以官方通报或裁判文书为准。本文只作法律框架层面的梳理,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下结论。
深圳商事活动密集,账户流水频繁,第三方支付、跨境结算场景多。这种活跃的经济生态,既是深圳企业法律服务的需求来源,也让账户合规管理成为一道必修课。帮信罪的认定边界,与每个市场主体的日常操作直接相关。
深圳人口结构年轻,灵活就业、兼职副业群体庞大。兼职信息通过社交平台快速传播,一条"日结三百、只需借卡"的广告,可能在几小时内触达数百人。传播速度快,意味着风险扩散也快。
此外,深圳不少小微企业的财务制度尚在完善过程中。对公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代收代付安排随意,这些操作习惯在正常经营中或许不显问题,一旦碰上犯罪资金,就会成为刑事风险的入口。
重点提示:出借、出售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断关键在于是否"明知"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从公开报道和司法实践看,帮信罪案件通常呈现相似链条。上游是电信网络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团伙。中游是需要大量"干净"账户来转移资金的环节。下游则是被"借卡赚佣金""代收款提成"话术吸引的普通持卡人。
深圳作为人口流入大市,兼职群体庞大,这类招募话术传播速度快。一条朋友圈、一个兼职群,就可能成为犯罪链条的入口。
这类链条的分工相当精细。有人专门负责招募持卡人,有人负责接送、陪同开卡,有人负责测试账户是否可用,有人负责将资金快速分散转出。每个环节的人可能互不相识,只通过即时通讯工具联系。
第一步,招募者以"刷单""走账""公司避税"等名义接触持卡人。第二步,持卡人交出银行卡、U盾、手机卡,或提供收款码。第三步,涉案资金通过该账户快速流转。第四步,被害人报案后,资金流向被追溯,账户持有人被锁定。
整个链条中,持卡人往往只拿到几百到几千元报酬,却要面对刑事调查。
值得关注的是,从出借账户到案发,时间间隔可能很短。有的案件中,持卡人交出账户后数日内,该账户就出现大量异常流水。也有的案件,账户被反复使用数月才被追溯。时间长短不影响行为的定性,但会影响当事人对"明知"的辩解空间。
梳理深圳及广东地区公开案例,可以发现几个共性。涉案人员年龄偏低,多为在校学生或刚入职青年。涉案账户多为本人实名开立。报酬明显低于账户流水规模。当事人普遍辩称"不知道对方用于犯罪"。
这些特征直接影响主观明知的认定,也是辩护与控诉交锋的焦点。具体认定仍以裁判文书载明的事实为准。
还有一个共性值得注意。不少当事人此前并无犯罪记录,属于初犯。他们往往在案发后表现出较强的悔意,愿意退缴违法所得。这些情节在量刑阶段可能被纳入考量,但不能改变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质。
情形一,在校学生经同学介绍"借卡",获得少量报酬。账户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学生被以帮信罪追诉。
情形二,小微企业主将公司对公账户"借"给合作方走账,收取"手续费"。该账户后被用于转移犯罪资金,企业负责人被调查。
情形三,自由职业者提供个人收款码帮人代收款项,按比例提成。收款码被用于收取赌博资金,当事人被立案。
这些情形的事实细节各不相同,但都指向同一个问题:账户控制权的让渡。一旦账户脱离本人控制,后续资金的性质就不再由本人决定。
重点提示:类案普遍存在"低报酬、高流水"的反差。这一反差常被作为推定主观明知的间接依据。
帮信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该罪。
量刑方面,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可以拆解为三个层面。主观上要求明知。客观上要求提供帮助行为。程度上要求达到情节严重。三者缺一,不构成本罪。
"明知"是本罪的核心难点。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通常结合客观情形推定。常见考量因素包括: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异常,是否使用隐蔽手段,是否逃避监管,对方是否提出反常要求,行为人是否曾因类似行为被处理。
需要强调,推定并非随意。它要求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合理联系。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证。最终是否构成明知,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实践中,办案机关还会关注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从业经历、交易习惯等因素。比如,从事金融、财务工作的人员,对账户异常的识别能力通常被认为高于普通人。这一因素可能影响明知的认定。
"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相关司法解释对帮助对象数量、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数额等设定了参考标准。例如为多个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一定规模、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等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具体数额标准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为准。读者不宜凭记忆套用旧标准,应查阅最新规定或咨询专业人士。
除数额标准外,司法解释还列举了其他情形。比如,二年内曾因类似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帮助行为的。比如,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些情形同样可能触发入罪门槛。
帮信罪容易与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混淆。区分要点在于主观认知内容和行为介入程度。如果行为人与上游犯罪有通谋,可能构成共犯。如果仅事后帮助转移赃款,可能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罪名不同,量刑差异明显。这也说明,案件定性阶段的专业分析十分关键。
举例来说,如果行为人在出借账户时,已经知道对方要实施诈骗,并且约定事后分成,那么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如果行为人只是在资金到账后帮忙取现,事前并不知情,则可能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行为人只是提供账户,对具体犯罪类型并不清楚,但知道对方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可能落入帮信罪的范畴。
疑问一:只借了一张卡,没有参与诈骗,为什么也会被追诉。回答是,帮信罪惩罚的是帮助行为本身。只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情节严重,就可能构罪。
疑问二:没有拿到报酬,是否就不构成犯罪。回答是,报酬并非构成要件。没有报酬但提供了帮助,同样可能构罪。报酬情况更多影响量刑。
疑问三:账户被他人盗用,本人不知情,是否要担责。回答是,如果确实不知情且无过错,通常不构成犯罪。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账户系被盗用,而非本人主动提供。
重点提示:帮信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主观明知、提供帮助行为、情节严重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认定以证据为基础。
以下场景在深圳经济犯罪案件中出现频率较高,值得警惕。
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或支付宝账户
为他人提供收款码或转账通道,收取"提成"
搭建非法APP、网站,或为其提供服务器、域名
群发引流信息、代发推广广告
以"公司走账""避税"名义出借对公账户
帮他人代收代付,账户流水异常放大
这些行为的共同点,是把个人或企业的账户、技术资源交给身份不明的第三方使用。
小微企业常因财务制度不健全而暴露风险。对公账户出借、代收货款、公私账户混用,都可能让企业卷入刑事案件。一旦账户被用于犯罪资金流转,企业负责人可能面临调查。
此外,部分企业为节省成本,将支付结算业务外包给不明资质的第三方。这种安排若缺乏合规审查,同样存在隐患。
从深圳商事纠纷的实践看,账户管理不规范还会引发民事争议。比如,代收代付安排不清,导致货款归属争议。比如,出借账户后资金被冻结,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刑事风险与民事风险往往交织出现。
"借卡赚佣金""代收款提成"是典型话术。这些话术往往强调"零风险""只是走个账"。实际上,个人账户一旦出现异常流水,极易被认定为帮信罪的帮助行为。
学生、待业青年、灵活就业人员是重点人群。家长和学校也应了解这类风险,提前提醒。
还有一种变体话术值得注意。招募者会声称"这是正规公司走账,有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的真实性与资金用途的合法性是两回事。仅凭一张执照照片,无法证明资金背景清白。
企业财务人员执行上级指令出借账户,是否要担责。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如果财务人员明知资金用途违法,仍协助操作,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如果财务人员只是按流程执行,且对违法用途不知情,责任认定会有所不同。
无论如何,财务人员发现账户流水异常、对方要求明显反常时,应当留存沟通记录,及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反映。这既是职业要求,也是自我保护。
重点提示:账户、收款码、技术资源一旦交给身份不明者使用,风险即已产生。报酬越低、流水越大,被认定明知的可能越高。
深圳数字经济发达,支付场景丰富,涉账户类犯罪的技术化、链条化特征明显。深圳刑事案例中,帮信罪常与电信诈骗、跨境赌博、洗钱等上游犯罪交织。
深圳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重资金流向追溯和电子数据取证。账户流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都是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从公开信息看,深圳地区此类案件呈现出几个趋势。涉案账户类型从银行卡向第三方支付账户扩展。涉案人员从个人向小型团伙演变。资金流转速度加快,跨境特征增强。这些趋势对侦查取证和合规管理都提出了新要求。
粤港澳大湾区人员、资金流动频繁,跨境支付需求大。这一特点使账户合规问题更复杂。部分案件涉及境外服务器、境外收款账户,增加了侦查与认定的难度。
对深圳企业而言,跨境业务中的账户管理、合作方审查,需要更加审慎。涉及跨境结算的安排,应确保交易背景真实、可追溯。
大湾区内的法律规则存在差异。深圳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时,需要同时关注内地法律和业务涉及地区的相关规定。账户合规不是单一法域的问题,而是需要通盘考虑的安排。
从公开信息看,广东司法实践对帮信罪的认定,强调主客观相一致。既不放纵帮助行为,也避免客观归罪。对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当事人,依法可能从宽处理。
这一取向提示市场主体:合规经营、留存凭证、审慎合作,是降低风险的有效路径。具体案件的走向,仍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同时,深圳在推动企业合规改革方面有积极探索。部分涉企案件通过合规整改,实现了不起诉或从宽处理。这一机制为情节较轻的企业提供了整改机会,但适用有严格条件,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适用。
重点提示:大湾区跨域资金流动活跃,账户合规要求更高。真实交易背景与完整凭证,是企业和个人自我保护的基础。
其一,管好账户。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收款码,不出租、不出售、不外借。第二,审慎合作。对要求代收代付、走账避税的请求,保持警惕,核实对方身份与交易背景。第三,留存凭证。真实交易的合同、发票、聊天记录,应妥善保存。
这三个动作成本不高,却能在关键时刻说明交易的真实性。
对深圳企业而言,还可以建立内部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账户使用权限、审批流程、异常报告机制。定期检查账户流水,发现异常及时处理。这些制度安排,既能防范刑事风险,也能提升经营规范性。
如果账户已被他人使用,或已接到相关询问,应如实说明情况,配合调查。不要销毁记录、串供或转移资金,这些行为可能加重法律后果。是否委托律师、如何陈述,应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账户被冻结后,当事人可以通过银行了解冻结机关和冻结原因。根据了解到的信息,依法提出异议或配合调查。不同冻结原因对应不同的处理路径,不宜一概而论。
韩宝玉律师,前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现在在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办案。其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多类审判岗位的经历,对理解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与定性逻辑,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帮信罪不是遥远的法律概念。它与每个持有银行卡、支付账户的深圳市民和企业相关。账户合规,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经营底线。
面对"借卡赚佣金"这类话术,多一分警惕,就少一分风险。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请以官方通报和裁判文书为准,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深圳法治环境的持续优化,需要市场主体的共同参与。账户合规看似小事,实则关系到每个人的法律安全。把账户管好,把凭证留好,把合作方审好,就能在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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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公开司法实践与媒体报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