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犯罪链条不断细分,跨境化、产业化特征明显。为应对这一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对诈骗数额认定、境外诈骗处理、关联犯罪竞合、宽严相济政策适用等问题作出系统规定。
本文围绕该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展开解读,结合深圳及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实践,梳理企业及个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点。韩宝玉律师,前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现在在办案,其长期从事刑事审判与执行裁决工作,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司法适用有深入观察。
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如何认定,境外作案如何适用法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区分
深圳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两卡」犯罪中可能触及的红线
宽严相济政策在关联犯罪中的具体体现
深圳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城市,金融活跃、通信产业密集,电话卡与银行卡流通量大。近年来,深圳地区涉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不少企业员工因出借、出售「两卡」被追究刑责。了解司法解释的适用规则,对深圳企业法律合规与个人风险防范均有现实意义。
从产业结构看,深圳拥有大量科技研发、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网络推广类企业。这些业态与信息网络高度绑定,业务链条中一旦混入诈骗资金或诈骗工具,企业往往难以及时察觉。部分中小企业在客户审查、资金监测方面投入有限,客观上容易被犯罪团伙利用。这也是深圳地区关联犯罪案件增长的结构性原因之一。
与此同时,广东司法机关近年来持续加大对涉「两卡」、涉跨境资金通道案件的打击力度,案件办理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对企业而言,理解司法认定逻辑,已不只是法务部门的课题,而是业务、财务、人事多部门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
重点提示:司法解释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深圳企业与个人需重点关注「两卡」出借、资金流转、技术协助等行为的刑事风险边界。
电信网络诈骗已从早期的单兵作案演变为链条化、跨区域协作模式。诈骗团伙往往藏身境外,通过远程非接触方式实施犯罪,境内则有大量人员提供电话卡、银行卡、技术支持、资金转移等帮助。这种分工模式导致传统共犯理论在适用上出现困难,亟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链条化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正犯与帮助者之间的意思联络变得模糊。诈骗团伙核心成员在境外,境内提供帮助的人员往往只与中间人接触,甚至仅通过加密通讯软件接收指令。这种「断链」结构,使得传统共犯认定中的「共同故意」难以直接证明,司法机关转而更多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
在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案件量近年大幅增长,已成为深圳地区基层法院审理数量较多的刑事案件类型之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样高发。两类犯罪与诈骗正犯之间的关系、竞合处理规则,成为实务中的争议焦点。
案件增长背后,是「两卡」黑灰产业的规模化。有人专门收购、租借电话卡与银行卡,再层层转卖给诈骗团伙。部分在校学生、务工人员因贪图小额报酬参与其中,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才意识到行为性质。这类案件的主观明知认定,往往成为庭审辩论的核心。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害人资金往往在短时间内被多层转移,追赃难度大。司法解释强调追赃挽损与被害人权益保护,要求办案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注重资金查控与返还工作。这一导向对深圳这类资金流动频繁的城市尤为重要。
资金多层转移通常借助多个账户快速拆分、归集,部分还通过虚拟货币、跨境支付等渠道流出。追赃挽损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金查控的及时性。这也反向要求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在异常交易监测上承担更重的义务。
重点提示:新规出台的直接动因是电信网络诈骗的链条化与跨境化,关联犯罪案件激增,追赃挽损压力加大,司法解释需回应实务中的管辖、证据与竞合难题。
司法解释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认定应结合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对于远程非接触式诈骗,因被害人与行为人不在同一地点,管辖连接点的确定需依据相关规则处理。
境外诈骗方面,司法解释对在境外实施诈骗行为、针对境内居民作案的情形作出规定。具体管辖与法律适用,需结合行为地、结果地及被害人所在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条文以最高法、最高检正式发布的文本为准。
实务中,数额认定常面临证据碎片化问题。被害人分散各地,单笔金额可能不大,但累计数额影响量刑。办案机关通常通过资金流水、聊天记录、平台数据等进行交叉印证。对涉案人员而言,流水金额与获利金额的区分尤为关键,前者影响情节判断,后者关系退赃退赔。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实务中常出现竞合。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区分标准作出指引,主要考量行为人主观明知程度、参与时间节点、行为方式等因素。
**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竞合时,一般遵循特别规定优先或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事实
区分两罪的一个观察角度,是行为介入的时间点。若帮助行为发生在诈骗实施过程中,偏向帮信罪;若在犯罪所得已经形成后参与转移、隐匿,则偏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明知的推定,通常结合交易价格是否异常、是否使用隐蔽通讯工具、是否规避监管等因素。
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关键工具。司法解释将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两卡」的行为纳入重点打击范围。对于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两卡」的,可能构成帮信罪或诈骗共犯。情节严重程度的判断,需综合考量卡的数量、流水金额、获利情况等因素。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出借卡片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主观是否明知,均需证据支撑。但实践表明,一旦卡片流水异常偏高、行为人收取明显不合理报酬,被认定明知的概率会显著上升。
重点提示:诈骗数额认定需综合证据判断,境外诈骗的管辖与适用有专门规则;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主观明知与行为方式;「两卡」犯罪是打击重点。
深圳企业法律合规体系中,通信与金融相关行业需特别关注员工行为管理。若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出售、出借客户电话卡或银行卡信息,企业可能面临合规审查与声誉风险。企业应建立内部管控制度,对「两卡」使用与流转进行登记与监督。
对深圳企业而言,合规不只是避免直接涉案,还包括防止被他人利用。例如,企业账户若被用于接收、转移可疑资金,即便企业主观不知情,也可能面临账户冻结、调查配合等现实影响。建立客户尽职调查与交易监测机制,是降低这类风险的基础工作。
在深圳,因出借银行卡或电话卡被追究帮信罪的案例并不少见。部分人员认为仅出借卡片、未直接参与诈骗即无责任,这种认识存在偏差。司法解释明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帮信罪。 「明知」的认定可结合交易异常、获利情况、对方身份等间接证据推定。
常见疑问是:只借了一张卡,也会被追究吗。答案取决于具体情节。卡的数量只是考量因素之一,流水金额、是否多次出借、是否配合转账取现、是否收取报酬,都会影响认定。个案处理以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为准。
粤港澳大湾区涉及跨境要素,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可能涉及境外作案、跨境资金转移等情形。深圳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与香港、澳门相关机构协作,证据转换与管辖衔接存在一定复杂性。企业若涉及跨境业务,应关注资金流向的合规性。
跨境协作的复杂性,体现在证据形式、法律程序、资金追踪等多个层面。深圳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时,对交易对手的背景核查、对资金路径的合规审查,都应纳入日常管理。这既是防范刑事风险的需要,也是维护商业信誉的需要。
重点提示:深圳企业需加强员工「两卡」管理,个人出借卡片可能构成帮信罪;大湾区跨境案件协作机制对证据与管辖提出更高要求。
深圳某科技公司员工将个人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对方承诺给予报酬。后该卡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流水金额较大。此类情形下,行为人是否构成帮信罪,需判断其主观是否明知、获利是否明显、卡的使用是否异常。具体认定以裁判文书为准,本文不作结果预判。
从辩护与审查角度,主观明知的认定往往围绕几个细节展开:出借时是否询问用途、报酬是否明显高于正常、对方是否要求配合转账或取现、是否在卡片被冻结后仍继续提供。这些细节构成证据链的一环,也提示个人在类似情形中应保持警惕。
部分深圳企业从事App开发、网络推广业务。若开发的软件或推广的链接被用于诈骗,企业及技术人员可能面临帮信罪风险。合规要点在于业务审查与客户背景核实,避免为不明用途的信息网络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中立并非当然免责。若服务提供方对客户用途已有合理怀疑,仍继续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可能被认定具有帮助故意。企业应保留客户资质审查、合同用途约定、异常反馈处理等记录,以备说明自身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第三方支付、聚合支付等业务中,若为诈骗团伙提供资金结算通道,可能触及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深圳金融类企业应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监测义务,防范被利用为犯罪资金通道。
支付结算环节的风险,往往与商户准入审核不严有关。部分平台为追求商户数量,放松了资质核验,给犯罪团伙可乘之机。加强商户全生命周期管理,对异常交易及时预警与处置,是支付类企业合规的重点。
重点提示:适用场景涵盖员工出借「两卡」、技术开发推广、资金结算等;是否构罪需结合主观明知、行为方式、情节严重程度综合判断,个案以裁判文书为准。
制定「两卡」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员工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与银行卡
对通信、金融、支付类岗位加强合规培训与行为监督
建立异常交易与客户背景审查流程,留存业务记录
发现员工涉「两卡」行为,及时内部调查并视情况报告
制度之外,企业还应明确责任部门与处理流程。合规培训不应停留在一次宣讲,而应结合岗位风险定期开展。对关键岗位,可通过权限分离、操作留痕等方式降低单点风险。
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卡及支付账户
对「高额报酬借用卡片」等邀约保持警惕
不参与不明用途的资金转账与取现
发现卡片被用于异常交易,及时挂失并向公安机关反映
个人防范的关键,是认识到卡片与账户的实名属性。卡片一旦被用于犯罪,实名登记人往往首先被调查。即便最终未被追究刑责,配合调查、账户冻结等也会带来实际困扰。
若企业或个人已涉及相关案件,应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需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及时了解司法解释的适用规则,有助于厘清责任边界。涉及具体案件时,建议依据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文本与裁判文书进行判断。
涉案后应避免的几个做法:销毁聊天记录与交易凭证、与其他涉案人员串供、继续转移资金。这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妨碍调查,影响后续处理。如实陈述、保留证据、依法行使权利,是更为稳妥的路径。
重点提示:企业应建立「两卡」内部管控制度,个人应避免出借卡片与账户;涉案后配合调查,具体定性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司法解释适用,涉及数额认定、主观明知推定、竞合处理等专业问题。深圳企业及个人在面临相关法律风险时,可结合自身情况了解规则边界。
韩宝玉律师,前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主审各类案件4927件,先后在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裁决庭担任庭长,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卫仲裁委员会第二届仲裁员,现在在办案。其在刑事审判与执行裁决领域的经验,可为理解司法解释的实务适用提供参考。
本文所述内容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文本为准。 具体条文的编号、表述及适用范围,请查阅官方发布文本。个案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与证据,本文不作任何结果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具体以正式发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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