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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欺诈发行严查,内幕交易代价几何
来源: 时间:2026-10-12

导读:严监管信号下的深圳资本市场

全面注册制落地以来,资本市场的入口端更加市场化,事中事后的执法力度同步收紧。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正在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的多重叠加。对于深圳这座上市公司密集、科创企业集聚的城市而言,这一变化直接关系到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与证券从业者的日常决策。本文结合公开法律框架与深圳本地司法实践,梳理相关法律知识点与风险边界。韩宝玉律师,前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现在在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办案。

事件与类案回顾

注册制改革的核心逻辑,是把发行判断交给市场,同时把信息披露责任压给发行人。入口放宽之后,监管的重心必然转向持续监管与事后追责。近年来,证监会围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处罚金额、市场禁入人数与移送公安案件数量均呈上升态势。具体个案细节以官方通报与裁判文书为准。

从公开的类案类型看,主要集中在几个方向。一是发行阶段虚构业务、虚增收入利润,骗取发行注册。二是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违法,包括定期报告虚假记载、重大事项隐瞒不报。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在敏感期内买卖股票。四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即通常所说的老鼠仓。五是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叠加连续交易操纵股价。

这些行为的共同点在于,违法收益与违法成本之间的比例正在被系统性调整。以往部分主体认为罚款相对于套现收益微不足道,这一判断正在失效。行政处罚之外,刑事追责与投资者集体索赔同步推进,违法成本呈现叠加效应。

从执法节奏观察,近年来的变化不只是处罚金额提高,还包括调查手段升级与追责链条延长。大数据筛查、账户关联分析、资金流向穿透等技术手段的应用,使得隐蔽交易被发现的可能性上升。以往依靠他人账户、分散下单、跨市场操作等方式规避监管的做法,识别难度正在下降。对于深圳刑事案例中涉及证券犯罪的部分,这一趋势尤为明显。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是追责对象的扩展。除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外,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董监高未履行核实义务、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造假等情形,均可能被纳入追责范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看门人角色的责任边界,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不断被明确。这意味着证券违法的成本不再由单一主体承担,而是沿着责任链条向多个节点传导。

从类案的时间分布看,部分案件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数年之前,但追责在近年才落地。这提示市场参与者,违法行为不会因时间推移而自然消解。民事索赔的诉讼时效、行政调查的追溯期、刑事追诉期限等规则,共同决定了风险暴露的时间窗口可能相当长。

涉及的法律知识点

证券欺诈发行与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分布在证券法、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之中,形成行政、刑事、民事三条线。

证券法层面。 欺诈发行可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同样设有相应罚则。证券法还确立了代表人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索赔提供了程序通道。特别代表人诉讼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一旦启动,涉及投资者数量可能非常庞大,被告方面临的赔偿总额相应上升。

刑法层面。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以及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欺诈发行则在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设有欺诈发行证券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条款处罚。

司法解释层面。 法释〔2026〕13号对证券犯罪的认定规则作出修订完善,涉及内幕信息形成时点、敏感期认定、违法所得计算、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等问题。这类规则调整直接影响入罪门槛与量刑幅度,是实务中必须跟踪的内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可能影响罚金数额与量刑档次,进而影响当事人的实际负担。

内幕信息的关键要素。 认定内幕交易,通常需要判断三点: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行为人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交易行为是否发生在敏感期内且与信息具有关联。内幕信息一般具有未公开性和重大性两个特征,重大性以是否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显著影响为判断标准。内幕信息的载体不限于书面文件,口头讨论、会议纪要、邮件往来均可能构成。

敏感期的界定。 敏感期通常自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信息公开之日止。形成时点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焦点。司法解释对形成时点作出细化,例如重大事项的动议、筹划、决策、执行等节点,都可能被纳入考量。实务中,辩方常主张交易行为发生在信息形成之前,或主张信息尚不具备重大性,这些抗辩能否成立,取决于在案证据。

因果关系的认定。 内幕交易案件中,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之间的关联性认定,往往依赖间接证据。交易时点与信息形成时点的接近程度、交易方向与信息性质的吻合程度、行为人是否首次交易该证券、交易金额是否明显异常等,都可能成为推定关联的基础。行为人若主张交易基于公开信息或个人研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支持。

信息披露违法的认定。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是信息披露违法的四种基本类型。认定时通常关注信息的重大性、披露义务人的主观状态以及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持续造假与单次差错在责任评价上存在区别。

企业与个人的风险点

上市公司及实控人的风险。 信息披露违法是高频风险区。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重大合同的披露、关联交易的合规、业绩预告的准确性,都是监管关注重点。实控人若组织、指使造假,可能同时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实控人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方式侵占公司利益,也可能触发信息披露违法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多重责任。

董监高的风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负有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签字即担责,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当然免责。在深圳的科创板、创业板公司中,技术背景出身的董事往往对证券合规不够熟悉,这一群体需要特别留意。独立董事在近年执法中被追责的案例有所增加,其免责抗辩通常需要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明确表达异议。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风险。 知情人范围包括公司董监高、持股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中介机构人员、监管人员等。知情人在敏感期内交易,或泄露信息给他人交易,都可能构成违法。知情人的范围不限于公司内部人员,因职务或工作关系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同样可能被纳入。

近亲属与关联账户的风险。 实务中大量案件通过近亲属账户、他人代持账户完成交易。监管通过大数据比对、账户关联分析可以识别异常。以他人名义交易并不切断责任链条。即便账户名义持有人与知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资金往来,交易时点与信息形成时点的高度吻合仍可能成为认定依据。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风险。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资产管理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交易,同样被禁止。这类行为与内幕交易在构成要件上有区别,但同属执法重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券商资管等机构的投资研究人员,属于高风险岗位。

操纵市场的风险。 连续交易、约定交易、洗售、虚假申报、蛊惑交易等手法均被明确禁止。市值管理若越过合规边界,容易滑向操纵。上市公司大股东为维护股价而进行的某些操作,若伴随虚假申报或对倒交易,可能被认定为操纵。

中介机构的风险。 保荐机构、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在证券发行与持续督导中承担核查验证义务。未勤勉尽责的,可能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即便主张系被发行人欺骗,仍需证明自身已履行必要的核查程序。

跨境主体的风险。 随着资本市场开放,境外主体参与境内证券交易的渠道增多。通过沪深港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渠道交易的主体,若涉及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同样受境内法律管辖。跨境取证与协作机制的完善,使得境外主体被追责的可能性上升。

结合大湾区与深圳本地司法实践解读

深圳的资本市场结构具有鲜明特点。深交所设有主板与创业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走在前列,科创板相关企业也在深圳形成集聚。上市公司数量多、科创属性强、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普遍,这些特点决定了内幕信息管理的复杂度更高。

从深圳法治环境看,广东司法与深圳司法在证券纠纷审理方面积累了大量实践。深圳中院及前海法院等机构在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公司治理纠纷方面形成了一定经验。投资者索赔案件的审理,通常围绕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以及损失因果关系展开。揭露日的认定直接影响可索赔投资者的范围,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跨境要素流动增加,涉及港股、跨境资金、境外主体的证券违法案件可能出现新的形态。深港两地的监管协作与司法协助,是处理这类案件的重要支撑。深港通机制下,两地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同时受到两地规则约束,合规判断需要兼顾两个市场的制度差异。

深圳企业法律实务中,一个常见问题是研发驱动型公司对重大技术进展、重大订单、重大合作的信息管理不到位。技术团队习惯在内部充分讨论,却未意识到这些讨论可能已经形成内幕信息。一旦有人在敏感期交易,追溯起来链条清晰。研发型企业的信息形成时点往往早于正式决策,这是技术类公司特有的合规难点。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股权激励与减持安排。员工持股平台、期权行权、限售股解禁等节点,与业绩预告、重大合同披露时间容易重叠。若缺乏统一的时间窗口管理,容易产生合规瑕疵。部分公司未将股权激励对象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范围,留下管理盲区。

深圳商事纠纷与证券违法的交叉也值得关注。例如公司控制权争夺过程中,一方可能通过举报信息披露问题施压。这类情形下,企业既要应对监管调查,也要处理内部治理矛盾。控制权争夺中的举报行为,可能同时触发监管调查、民事诉讼与刑事报案,企业需要在多条战线同时应对。

深圳经济犯罪案件中,证券类犯罪的占比与关注度均在上升。涉案主体从传统的个人投资者,扩展到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等。案件类型从单一的内幕交易,扩展到欺诈发行、违规披露、操纵市场等多种形态并存。

从深圳刑事案例的公开信息看,涉案金额较大、涉及投资者人数较多的案件,往往经历较长的调查与审理周期。涉案主体在调查阶段的应对方式,可能影响后续处理结果。配合调查、主动整改、退赔违法所得等情节,在责任评价中可能被纳入考量。

对于在深圳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士,了解本地司法实践的特点具有现实意义。深圳的证券纠纷案件审理,在损失计算方法、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揭露日认定标准等方面,形成了一些相对稳定的做法。这些做法直接影响当事人的预期与策略选择。

专业提示与结语

对深圳上市公司与拟上市企业而言,合规建设的重点可以落在几个方面。

建立内幕信息登记制度。 对重大事项的形成、流转、决策过程留痕,明确知情人范围并动态更新。敏感期内的交易应当有审批与记录。登记制度的关键在于执行,而非仅仅形成文件。

管好关键人的账户与亲属。 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对本人及近亲属账户的交易保持敏感。窗口期交易限制需要传达到位。部分公司仅向董监高本人传达,未覆盖其配偶、父母、子女,留下风险敞口。

定期报告编制要留足时间。 财务数据、重大事项的核对需要流程保障。临时拼凑的报告容易出问题。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若存在时滞,可能导致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面对调查要依法应对。 配合调查、如实说明、及时整改,是降低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是否构成违法、责任如何划分,以官方通报和裁判文书为准。调查阶段的陈述与材料提交,需要经过审慎核对,避免因表述不当产生新的问题。

投资者一侧。 因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关注索赔的时效与条件。具体能否获赔、获赔多少,取决于个案事实与司法认定。投资者需要保留交易记录,关注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关键时点的认定。

中介机构一侧。 核查验证程序的留痕、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异常情形的报告机制,是中介机构证明自身勤勉尽责的基础。在项目执行中发现问题时,及时记录并推动解决,比事后解释更为有效。

常见疑问回应。 有读者关心,知情人未直接交易,仅将信息告知他人,是否构成违法。根据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本身即可构成违法,不以本人是否交易为要件。另有读者关心,交易金额较小是否会被追责。是否追责取决于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能不予处罚,但需要结合具体规则判断。还有读者关心,离职后交易是否受约束。内幕信息的未公开性在离职后可能仍然存在,若在敏感期内交易,仍可能被追责。

证券执法的收紧,本质上是让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与责任更加匹配。对深圳企业法律从业者而言,理解规则、尊重规则,比事后应对更有价值。深圳经济犯罪与深圳商事纠纷的边界,往往就在信息披露与信息使用的细节之中。合规不是一次性工作,而是持续的过程。把规则嵌入日常决策流程,比在危机来临时寻找应对方案更为可靠。

联系方式: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深圳办案团队

办公电话:0755-22675856(工作日 9:00-18:00)

韩宝玉律师团队专线:1860303198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整层

官网: www.baihuanlvsuo.com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法释〔2026〕13号;中国证监会公开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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