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许传智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法院认定两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该案因退休后收受财物数额远超在职期间,被视为新型隐性腐败的典型样本。韩宝玉律师,前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现在在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办案。从审判实务角度观察,本案在罪名区分、量刑情节与涉案财物处置三个层面,均具备可拆解的普法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宣判信息,本案事实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1年至2023年,许传智利用担任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中央巡视组副部级巡视专员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72万余元。第二阶段为2023年下半年至2025年,即其退休之后,利用原担任中央巡视组副部级巡视专员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587万余元。
两组数字形成鲜明对照。在职期间跨越二十余年,收受财物1072万余元;退休后约两年时间,收受财物2587万余元。后者约为前者的2.4倍。这一结构在近年公开宣判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并不多见,也正是本案被舆论称为“期权受贿”样本的原因。
判决结果方面,宁波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追缴在案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事实与数额均以官方通报和裁判文书为准。案件是否上诉、判决何时生效,以官方后续披露为准。
从时间轴看,本案的查处节奏也值得注意。2023年下半年至2025年期间的收受行为,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间间隔较短,说明相关线索的发现与核查效率较高。近年来,监察体制改革后形成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固定、事实查明方面发挥了实际作用。涉案财物的查询、冻结、追缴,也依托这一机制得以推进。对于观察者而言,本案不仅是一份判决,也是观察当前职务犯罪治理体系运行的一个窗口。
另需注意,本案涉及的请托事项集中在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调整三类。这三类事项的共同特征,是公共资源的分配与再分配。工程承揽涉及财政资金与建设市场,案件处理涉及司法与执法裁量,职务调整涉及人事管理。三者均属于权力运行的敏感环节,也是监督制度重点覆盖的领域。请托事项的类型分布,从侧面反映了权力影响可能渗入的具体路径。
本案涉及两个罪名,分别对应《刑法》第385条受贿罪与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者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实质区别,理解这一区别,是读懂本案量刑逻辑的前提。
受贿罪的核心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在职期间,利用本人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权钱交易的对价,直接指向行为人当时掌握的职权。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核心则在于“利用影响力”。行为人不直接掌握职权,而是利用本人原任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收受财物。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均可能成为该罪主体。
两罪的关键分水岭,在于行为人收受财物时是否仍在职、是否直接动用本人职权。本案中,2001年至2023年期间的行为归入受贿罪;2023年下半年至2025年退休后的行为,因不再具备直接职权,归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区分并非形式划分,而是直接决定法定刑幅度与量刑起点。
从数额标准看,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上适用同一司法解释框架。两罪数额均达到特别巨大区间,但量刑结果出现差异,原因在于自首、退赃等法定与酌定情节的适用。
进一步看,第388条之一的立法沿革也值得梳理。该条系《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目的是回应离职人员利用原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变现的治理需求。在此之前,离职人员收受财物若无法证明在职期间存在谋利约定,往往难以纳入受贿罪评价。增设该罪后,离职后的影响力交易有了独立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此后,《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额标准、情节认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本案的裁判,正是这一立法脉络在个案中的具体适用。
在证明结构上,两罪的取证重点也有差异。受贿罪通常需要证明职务范围、谋利事项与收受财物之间的对应关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需额外证明行为人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源,以及该影响力与谋利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这一证明难度,也是实践中部分案件在罪名认定上出现争议的原因之一。
官方通报载明,法院认定许传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事实,积极退赃,个人实际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从宽处罚。这一组情节,是理解最终刑期的钥匙。
第一,自首的认定。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报将自首情节明确指向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意味着该部分犯罪事实的从宽幅度相对更大。
第二,如实供述与主动交代。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在符合条件时可构成余罪自首。主动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事实,属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取证难度的积极表现,在量刑中通常作为从宽考量因素。
第三,退赃与追缴。个人实际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意味着行为人配合追赃,减少了国家损失。这一情节在职务犯罪量刑中具有实际权重。
第四,数罪并罚的运算。受贿罪十年六个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五年,总和刑期为十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十二年,低于总和刑期,符合《刑法》第69条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逻辑。并处罚金合计二百五十万元,亦在法定幅度内。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本案中体现为两个方向:对隐性腐败的从严惩治,对自首退赃的依法从宽。两者并不矛盾,而是同一量刑体系的不同侧面。
还可以从罚金刑的角度补充观察。刑法修正案对职务犯罪增设并处罚金,目的在于提高经济上的违法成本。本案两罪并处罚金合计二百五十万元,与追缴违法所得并行适用。追缴针对的是犯罪所得本身,罚金则属于附加刑,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折抵。对行为人而言,这意味着即便退缴全部所得,仍需承担罚金刑的法律后果。
在量刑情节的排序上,司法实践通常先确定法定刑幅度,再依次考量法定从宽、酌定从宽情节。自首属于法定情节,退赃、认罪认罚属于酌定或法定情节。多个从宽情节并存时,并非简单叠加,而是综合全案作出整体评价。本案最终刑期低于总和刑期,正是综合考量的结果。
本案对公职人员群体,尤其是退休人员,具有直接的警示意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其一,离职后的行为同样受刑法约束。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正是为了填补离职人员权力变现的处罚空白。退休、离职、调离,均不构成刑事责任的豁免事由。
其二,“便利条件”的认定范围较广。原任职务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包括对原下属、原同事、原管理对象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即可能落入该罪构成要件。
其三,时间跨度不构成追诉障碍。本案事实跨越二十余年,说明职务犯罪的追溯与取证并不因时间久远而当然失效。相关记录、资金流向、证人证言均可形成证据链。
其四,退赃越早、越彻底,量刑考量越积极。本案个人实际所得及孳息全部追缴,是获得从宽处理的重要事实基础。
其五,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调整是高风险事项。本案中,请托事项集中于上述领域。凡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司法处理、人事安排的请托,均处于监管与追诉的高关注区。
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通过离职公职人员“打招呼”“递话”以获取工程机会,同样可能触及行贿类犯罪。对价关系一旦形成,双方均面临刑事风险。
从合规管理角度看,企业建立内部的反腐败制度,应将离职人员的交往纳入关注范围。具体而言,可考虑在采购、招投标、许可申请等环节,建立利益冲突申报与第三方尽职调查机制。对以顾问费、咨询费名义支付的款项,应留存服务内容与成果记录,避免形成无对价的资金往来。这些措施并非针对特定主体,而是普遍适用于市场交易的风险管理手段。
对公职人员而言,离职后的从业限制同样需要重视。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对离职后的任职、从业设有一定期限与范围限制。违反从业限制,可能面临行政责任;若同时存在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则可能进入刑事评价范围。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行,是这一领域的显著特征。
结合公开案例,退休后权力变现大致呈现三种形态,本案属于其中一种的集中体现。
形态一,延期兑现型。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约定退休后收受财物。此类行为在认定上,通常将收受行为与在职谋利行为合并评价,仍可能构成受贿罪。本案2001年至2023年部分即涵盖此类情形。
形态二,离职影响力型。退休后利用原职务影响,通过在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此类行为对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案2587万余元部分即属此型。
形态三,旋转门型。离职后进入与原职务相关的企业或机构任职,以薪酬、顾问费等名义获取利益。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是否实际提供劳务、薪酬是否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等因素判断。
三种形态的共同点,是权力影响的跨期变现。监管与司法的应对思路,也从单一节点查处转向全链条追溯。本案判决传递的信号是,在职与离职并非两个互不相干的区间,而是同一权力影响周期的不同阶段。
从治理趋势看,对隐性腐败的识别手段也在更新。资金流向分析、关联交易排查、异常时间节点比对,逐渐成为线索发现的重要方式。延期兑现与离职影响力型行为,往往在时间上存在间隔,但资金链条、通讯记录、请托事项的连续性,仍可能形成证据关联。对行为人而言,时间间隔并不当然产生“安全距离”。
对研究者和公众而言,区分三种形态的意义在于理解罪名的适用边界。同一行为人可能同时涉及多种形态,司法机关会分别评价,再依数罪并罚规则处理。本案两项罪名的并列,正是这一评价方法的体现。
疑问一,退休多久后收钱仍会被追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未设置离职后的时间上限。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未超过追诉期限,均可能被追诉。追诉期限根据对应法定刑幅度确定。
疑问二,收受的是“感谢费”而非“办事费”是否影响认定。司法实践中,只要能够证明收受财物与谋利事项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名义不影响定性。事前、事中、事后的表述差异,不改变权钱交易实质。
疑问三,通过他人代收是否影响认定。通过特定关系人或其他中间人收受财物,在符合条件时同样计入犯罪数额。资金流向的层层转手,不构成责任阻断。
疑问四,全部退赃是否意味着免除刑罚。退赃属于从宽情节,不等于免责。是否定罪、如何量刑,仍需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判断。
疑问五,离职后正常提供劳务获取报酬是否一律违法。并非如此。关键在于是否利用原职务影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报酬与劳务是否匹配。正常的市场劳务关系,不属于刑法评价范围。
疑问六,行贿方是否会一并被追究。行贿与受贿是对合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理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以上答复基于一般法律原理,具体案件的处理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许传智案的宣判,将“退休后期权受贿”这一隐性腐败形态置于公开裁判之中。2587万余元与1072万余元两组数字的对比,直观呈现了权力影响在离职后的延续性。法院对两项罪名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同时认定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
对公职人员而言,本案的提示是清晰的:权力的影响不会因退休而自动清零,离职后的行为同样处于刑法评价范围之内。对市场主体而言,通过离职人员影响公共资源配置的路径,伴随相应的刑事风险。对公众而言,本案提供了一个观察职务犯罪罪名体系与量刑逻辑的具体样本。
案件后续是否上诉、判决何时生效,以官方通报和裁判文书为准。相关信息可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及主流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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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许传智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宣判,court.gov.cn/fabu/xiangqing/513651.html,2026-10-08。
人民日报客户端、央广网同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