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意见。文件自9月23日起施行。意见共18条。同期配套的还有最高检、公安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芬太尼类物质是强效麻醉性镇痛剂芬太尼及其类似物的统称。这类物质合成变异快、衍生种类多,绝大多数没有药用用途。
近年走私、贩卖、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老规矩是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数量标准量刑。难点在于,同是芬太尼类物质,毒性差异很大,直接套用传统标准,容易出现量刑失衡。
这次文件要解决的,就是数量标准怎么定的问题。
意见把芬太尼类物质分成药用和非药用两类。
药用类参照最高法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中芬太尼的数量标准。非药用类参照刑法中海洛因的数量标准。后者的门槛更严,刑罚也更重。
配套的立案追诉标准把数量落到了具体数字。非法持有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25克以上,或者非药用的10克以上,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无论数量多少均予追诉。
意见还规定了物质范围、证据收集要求、认定明知的基本规则、违法所得追缴和关联案件管辖。
量刑上,意见明确了从重处罚的几类情形。走私、制造、大宗贩卖等源头性犯罪在列。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也在列。
经济惩戒同步收紧。法院要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充分运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
对医疗机构和药企来说,意见划出了另一条红线。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芬太尼类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同样受约束。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提供的,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
向多人提供、多次提供、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两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都在追诉范围内。
其一,药品流通全流程留痕。处方、出库、运输、签收,每个环节都要有记录。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责任会一路追到经手人。
其二,警惕寄递渠道。意见要求加大对物流寄递、国际邮包、互联网的监控查缉。化整为零走快递,是重点盯防的手法。
其三,涉案后抓住两个争点。物质属于药用还是非药用、数量如何认定,直接决定量刑档次。这两点需要专业鉴定意见支撑,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问:芬太尼类物质算毒品吗?
答: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纳入毒品范畴。涉芬太尼类物质的犯罪,按毒品犯罪追诉。
问:贩卖芬太尼多少克判刑?
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的,无论数量多少,均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档次按药用或者非药用,分别参照相应数量标准。
问:非法持有多少构成犯罪?
答:持有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25克以上,或者非药用的10克以上,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诉。
问:医院违规提供芬太尼会怎样?
答: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提供,达到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追诉。多次提供、向未成年人提供同样追诉。
两高一部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意见2026年9月23日施行,分药用与非药用两类定数量标准。本文解读毒品犯罪定罪量刑规则、立案追诉数量与医疗合规红线。
这份意见处理的是老问题的新形态。芬太尼类物质迭代快,传统数量标准跟不上。这次按药用与非药用分类定标,非药用直接对标海洛因。对从业者来说,合法使用与毒品犯罪的距离,就在处方与台账之间。对涉案人员来说,物质定性、数量认定、明知认定,是可以较真的三个专业点。
《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6〕12号,2026年9月23日施行;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高检发〔2026〕11号)光明网、中国新闻网2026年9月23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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