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5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上市公司高管职务侵占案重审一审公开宣判。据证券时报报道,宝新能源(000690.SZ)原董事长宁远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温惠,被认定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资产,职务侵占数额合计2468.4760万元。
法院查明的事实包括两条主线:一是以明显低价向关联公司购入公司商铺,市价约3169万元、交易价1500万元,随后抵押套取贷款2400万元;二是在约3.1亿元融资中虚构银行顾问费,通过关联公司收款。宁远喜被认定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80万元;温惠被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同时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
这起案件的价值不只在判决结果本身。对深圳这座上市公司、总部企业密集的城市而言,至少有三个问题值得细读。
其一,低价关联交易如何被认定为侵占,而不是普通的商业判断失误。其二,虚构中间费用的定性边界在哪里,融资顾问费在什么情形下会变成犯罪工具。其三,重审与异地管辖释放了什么信号,对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的治理合规有何提示。
本文所引事实以证券时报公开报道及审判机关公开信息为基础。案件具体证据、裁判理由的完整表述,以官方通报和裁判文书为准。文中不涉及未公开的案卷细节,也不对当事人作超出裁判认定范围的评价。
重点提示:本案的核心不在于交易本身,而在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关联方截留单位资产的主观故意与客观结果。数额认定与主从犯区分,直接影响量刑区间。
从公开信息看,本案行为发生在2014年至2016年间。第一起事实围绕商铺展开:公司以1500万元向关联的「大中公司」购入商铺,而该商铺市价约3169万元。交易完成后,商铺被用于抵押,套取贷款2400万元。
第二起事实围绕融资展开:在约3.1亿元的融资过程中,虚构银行顾问费,由关联的「宝献公司」收取款项。两起事实的共性在于,单位资产经由关联方流转,最终脱离单位控制。
这类案件通常不是突然进入刑事程序的。公开报道显示,本案经历了侦查、起诉、一审、发回重审等阶段,重审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审理,历时近两年。
异地管辖在涉企职务犯罪中并不少见。其制度目的在于排除地方因素干扰,保障审理的中立性。对企业的启示是:内部审计、举报线索、关联交易披露异常,往往是刑事程序的起点,而非终点。
结合公开裁判文书可见,关联交易型职务侵占通常表现为几种形态:
**低价买入**:公司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从关联方购入资产,差额由关联方获取。
**高价卖出**:公司资产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出售给关联方,再由关联方转手获利。
**虚构中间环节**:在采购、融资、销售中插入无实际服务的关联公司,截留费用。
**资金循环**:通过抵押、担保、借款等金融安排,将单位资产转化为关联方现金流。
本案同时涉及低价买入与虚构费用两种形态,属于复合型。复合型案件的数额认定,通常按各项侵占金额累计计算。
重点提示:关联交易本身不违法,违法的是利用职务便利、以关联交易为外壳侵占单位财产。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关联方是否提供真实服务,是认定的关键事实。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拆解构成要件,包含四个层面:
**主体**:单位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
**职务便利**: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权或工作便利。
**非法占为己有**:将单位财物转为个人或第三方控制,排除单位支配。
**数额标准**: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起点。
本案中,两名当事人分别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属于典型的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情形。
公开报道显示,本案行为发生在2014年至2016年,判决按「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1997年刑法,并按数额巨大量刑。
这一细节值得注意。刑法修正案对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与刑罚结构作过调整,跨法条时期的案件需要比较新旧规定的轻重,选择对行为人有利的适用。从旧兼从轻是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辩护与审判共同关注的技术点。
对企业的提示是:时间跨度长的侵占行为,数额累计与法律适用会显著影响量刑,内部发现越早,处置空间越大。
本案中,宁远喜被认定为主犯,温惠被认定为从犯,量刑分别为九年六个月与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80万元与100万元。
主从犯的区分,通常考察犯意提起、行为分工、利益归属、作用大小。主犯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区分在本案中直接体现为刑期与财产刑的差异。
重点提示: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围绕「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数额」三要素展开。跨年度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主从犯区分直接影响量刑与财产刑幅度。
对深圳的上市公司、集团企业而言,以下动作属于高风险区间:
**明显偏离市价的关联买卖**:无论买入还是卖出,价格与评估值差距过大且缺乏合理商业理由。
**无真实服务的中间收费**:在融资、采购、销售中插入关联方收取顾问费、服务费,但无实际服务成果。
**资金经由关联方过桥**:单位资金以借款、预付款等名义流出,最终回流至个人或关联方。
**抵押担保的利益输送**:以单位资产为关联方融资提供担保,或套取贷款后资金去向不明。
这些动作的共同特征是形式上有合同、实质上有截留。合同文本不能替代商业实质。
对董事、高管个人而言,风险点集中在决策环节。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在关联交易中容易被模糊。
需要留意的情形包括:在关联交易表决中未回避、未披露关联关系、以个人名义指定交易对手、将单位业务转由关联方承接。上述行为若伴随利益归属个人或特定关系人,可能触及刑事红线。
对企业而言,个案之外的风险是治理缺陷的连锁反应。关联交易审批流于形式、独立董事意见缺位、审计机构未能识别异常,都会放大风险。
内部控制失效不仅是合规问题,也可能成为刑事程序中认定单位管理漏洞的事实基础。对上市公司而言,还叠加信息披露义务与监管问责。
重点提示:关联交易的风险不在「关联」二字,而在价格是否公允、服务是否真实、资金是否回流。高管回避表决与如实披露,是个人免责的基础动作。
深圳聚集大量上市公司与集团总部,关联交易的发生密度高。粤港澳大湾区内跨境贸易、跨境融资活跃,交易链条长、主体多,关联方识别难度上升。
在这一背景下,深圳企业法律的合规重点,正从「有没有合同」转向「交易有没有商业实质」。本案的裁判思路,与大湾区司法实践对实质审查的强调方向一致。
从深圳刑事案例的公开裁判看,涉企职务犯罪的审理呈现几个倾向:
重视**资金流向**的完整还原,而非仅看合同文本。
重视**价格公允性**的比对,评估报告、同期交易价格常被作为参照。
重视**主从犯与退赔**,退赔情况影响量刑,但不改变定性。
这与本案中法院对低价交易与虚构费用的认定逻辑相互印证。形式合规不能对抗实质侵占。
实践中,关联交易纠纷常先以商事纠纷形式出现,如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纠纷。商事审理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可能移送刑事程序。
对企业的提示是:民事救济与刑事报案不是二选一,而是根据证据情况分阶段推进。证据固定越早,路径选择越主动。
重点提示:大湾区企业关联交易密集,司法审查趋向实质判断。资金流向、价格公允、服务真实性,是深圳商事纠纷与刑事程序共同关注的核心事实。
对深圳企业而言,可落地的动作包括:建立关联方清单并动态更新、关联交易分级审批与回避表决、重大关联交易引入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定期比对交易价格与市场水平。
制度的价值在于留痕。完整的审批记录、评估报告、服务成果文件,既是合规证明,也是争议发生时的证据基础。
异常信号通常有迹可循:交易对手注册时间短、无实际经营、与高管存在关联;服务费金额与融资规模不匹配;资金到账后短期内转出。发现上述信号,宜尽早启动内部核查与证据固定。
韩宝玉律师,前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现在在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办案。从审判视角看,此类案件的争点往往集中在主观故意与数额认定,早期证据固定对后续程序影响明显。
进入程序后,关注点包括管辖、法律适用、数额认定与退赔。从旧兼从轻的适用、主从犯的区分、退赔对量刑的影响,都是可依法主张的空间。同时应避免任何形式的承诺性预期,案件结果以裁判文书为准。
本案的意义,在于以生效裁判的方式重申一条边界:关联交易可以存在,但利用职务便利、借关联方截留单位资产,将进入刑事评价。对深圳与粤港澳大湾区企业而言,治理结构的完善不是成本,而是风险防线。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长期关注企业职务犯罪与商事争议的交叉领域,相关分析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期。
重点提示:事前制度留痕、事中信号识别、事后依法应对,是关联交易风险管理的三个环节。任何案件的处理结果,均以司法机关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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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证券时报(2026-10-15)关于宁远喜、温惠职务侵占案重审一审宣判的报道,经今日头条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十二条;审判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