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及各地纪委监委集中通报了一批干部接受审查调查、被开除党籍公职并移送司法的消息。通报涉及海关、交通、国企、出版、地方人大等多个领域,其中多人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已由检察机关指定管辖提起公诉。
对深圳企业法律实务而言,这批通报并非只是"远方的新闻"。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数量密集、国企与混合所有制主体活跃,采购、招投标、资金拆借、关联交易等环节的刑事风险与这些通报所揭示的行为模式高度重合。本文以公开通报为事实基础,拆解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与竞合处理规则,梳理深圳企业在经营中容易触碰的刑事红线,并结合广东司法实践给出合规提示。
本文看点有三:其一,通报中"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其二,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追诉的规则如何适用;其三,深圳企业高管、财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应如何识别并隔离此类风险。
重点提示:职务犯罪通报的警示价值,不在于个案结局,而在于行为模式的可复制性。读懂构成要件,比记住姓名更重要。
从公开信息看,本批通报呈现三个特征。
**领域集中**:国企、海关、交通、出版等资金密集、审批集中的领域占比高。
**罪名集中**:受贿罪出现频率居前,挪用公款罪常与受贿罪并列出现。
**程序集中**:多由省级检察院指定异地检察机关管辖,向对应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通报中反复出现"经某省检察院指定由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表述。这是职务犯罪案件常见的指定管辖安排,目的在于排除办案地干扰、统一裁判尺度。对当事人而言,指定管辖意味着辩护工作需提前适应异地阅卷、异地会见的节奏。具体程序细节以官方通报和裁判文书为准。
本文所引事实均来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及各地纪委监委2026年10月21日通报,经媒体反腐通报栏目整理。涉及具体量刑、涉案金额、最终判决的内容,以官方通报和生效裁判文书为准,本文不作推测。
根据公开通报,本批消息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已进入起诉阶段。黄伟(贵州省遵义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正厅级)涉嫌受贿罪,经贵州省检察院指定由毕节市检察院向毕节市中院提起公诉。包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原党组成员、副盟长,副厅级)涉嫌受贿罪,经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由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杜善周(国家能源集团平庄煤业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涉嫌受贿罪,由赤峰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罗佳玲(贵州贵安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副厅级)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经贵州省检察院指定由遵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另一类是正在接受审查调查或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贺水山(青岛海关原党委书记、关长)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金所军(山西省阳泉市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韦勇球(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孙奇(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被开除党籍;李振锟、王百胜、成吉、蔡乐才等接受审查调查。上述人员的最终处理结果,以官方通报为准。
通报中姚洪仲(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总经理,正厅级)一案的行为结构值得单独拆解。公开表述为:其"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属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以受贿罪追诉,经青海省检察院指定由海东市检察院向海东市中院提起公诉。
这一表述包含三层信息。其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第二,两罪之间是想象竞合而非数罪并罚;第三,追诉机关选择以法定刑较重的受贿罪起诉。对企业和个人而言,这意味着"为单位办事、个人收钱"的做法,不会因为披着单位名义而降低刑事评价。
把上述通报放在一起观察,可以看到一条反复出现的行为轨迹:掌握审批权、资金调配权或采购决定权的岗位人员,在业务往来中收受财物;或者在资金拆借、项目发包中,以单位名义完成形式手续,实际由个人拍板并从中获利。这条轨迹与深圳商事纠纷中常见的"居间费""顾问费""协调费"名义高度相似,区别往往只在证据形态。
重点提示:单位名义不是刑事责任的隔离带。个人决定、个人获利、单位形式,三者叠加时,刑事评价指向的是个人行为。
通报文本通常只写结果,不写过程。完整的程序链条大致是: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查明违纪与职务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依规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必要时指定异地管辖;向对应法院提起公诉。每个环节的证据标准不同,辩护介入的窗口也不同。程序细节以官方通报和裁判文书为准。
受贿罪的核心结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可拆为四项。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职务便利**: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财物**:货币、物品及可折算为货币的财产性利益。
**谋利事项**: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实施、实现任一阶段均可成立。
量刑上,依数额与情节分为三档:数额较大或有较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数额标准以现行司法解释为准。
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三类情形对应不同的数额与时间要求。
实务中争议集中在"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根据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均属于归个人使用。姚洪仲案通报所描述的行为,正落在第三类情形上。
想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处理规则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姚洪仲案中,个人决定出借公款并收受财物,出借行为与收财行为在事实层面高度重合,被评价为一个行为触犯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故择一重罪追诉。
这一规则对辩护与合规均有意义。对辩护而言,竞合关系影响罪名选择与量刑基准;对合规而言,它说明"一行为多评价"的风险真实存在,不能以"只做了一件事"自我安慰。
通报中多次出现"以单位名义"的表述。单位犯罪要求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归单位。若个人决定、个人获利,即使形式上使用单位名义,仍应认定为个人犯罪。界分的关键证据包括:决策程序记录、资金流向、利益归属、事后账务处理。深圳企业法律实务中,这一界分直接决定被告人是单位还是个人,进而影响量刑幅度与财产处置范围。
重点提示:受贿罪看"职务便利加财物加谋利",挪用公款罪看"归个人使用",竞合时择一重罪。三条规则构成本类案件的分析骨架。
此类案件的证据通常包括:任职文件与职责分工、请托事项的审批记录、资金流水、财物交付的证人证言、通讯记录、供述与辩解。常见争点集中在:财物性质是贿赂还是借贷、礼尚往来;谋利事项是否与职务相关;挪用是否"归个人使用";竞合关系是否成立。争点的走向取决于在案证据,具体认定以裁判文书为准。
深圳企业法律实践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派到混合所有制企业任职的人员,均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采购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招投标经办人处于风险前沿。
**采购与招投标**:供应商选择、价格确定、验收付款环节收受财物。
**资金管理**:个人决定对外拆借、担保、委托理财,并从中获取利益。
**资产处置**:低价转让、高价购入、关联交易中的利益输送。
**人事与外包**:在用工、外包、咨询服务采购中收取好处。
民营企业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主体,但可能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深圳商事纠纷中,股东之间、高管与公司之间因资金往来引发的刑事控告并不少见。行为结构相似,罪名与量刑档次不同,但刑事风险的方向一致。
以下行为在通报与类案中反复出现,值得对照自查。
以"顾问费""咨询费""居间费"名义收取款项,无真实服务对应。
个人决定将公司资金出借给关联单位,未履行决策程序,个人从中获利。
在招投标中向评标人员、甲方人员输送利益。
通过亲属、特定关系人代收财物,本人知情或授意。
离职、退休后收取在职期间请托事项的"感谢费"。
三类误区需要澄清。其一,认为"钱没进自己账户就没事",特定关系人代收同样可能成立。其二,认为"事情没办成就不算",承诺谋利即可成立。其三,认为"单位名义能兜底",个人决定、个人获利时单位名义不产生隔离效果。上述判断均以在案证据和法律规范为准。
重点提示:风险识别不看名义看实质。有无真实服务、有无决策程序、利益归谁,是三个自查切口。
深圳企业密度高、关联交易多、跨境资金往来频繁。集团内资金调拨、供应链金融、平台返点、跨境支付等场景,若缺少书面决策记录与真实业务背景,容易在事后被质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合规建设中,把资金往来的商业实质留痕,是成本较低的防线。
从公开裁判文书与司法政策看,广东司法机关办理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案件时,注重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强调证据裁判与程序正当。对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自首立功等情节,依法体现宽严相济。具体个案处理以生效裁判为准。深圳作为经济中心城市,案件类型更集中于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商业贿赂、资金挪用等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领域。
深圳刑事案例显示,企业人员涉刑案件往往与公司治理缺陷相关:决策程序缺失、财务制度松弛、关联交易无审批、印章与账户管理混乱。这些缺陷在民事纠纷中表现为举证困难,在刑事程序中则可能成为认定个人责任或单位责任的依据。深圳企业法律服务的价值,很大一部分在于把这些缺陷提前补上。
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合规的推进,为深圳企业提供了制度工具。可落地的动作包括:建立采购与招投标的分权制衡;对资金拆借、对外担保设置书面决策与回避规则;对关联交易实行定价依据留档;对高管及关键岗位开展刑事风险培训;对历史遗留的异常资金往来开展内部核查。上述动作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但能提升企业面对调查时的说明能力。
企业或个人被调查时,应对节奏影响后续走向。可行的做法是:第一时间固定内部决策文件与业务凭证;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配合调查并如实说明;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行使辩护权。涉及异地指定管辖的,需提前安排阅卷与会见。程序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以法律规定为准。
重点提示:深圳企业的刑事风险多源于治理缺陷而非偶发事件。补制度、留痕迹、分权责,是本地实践中可验证的防线。
韩宝玉律师,前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现在在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办案。从审判视角看,此类案件的争点往往在庭前已经形成:证据是否完整、行为如何定性、竞合关系是否成立、单位与个人如何界分。提前梳理这些问题,比在庭审中临时应对更有价值。
其一,把"个人决定"变成"程序决定"。重大资金往来、对外拆借、关联交易,应有书面决策记录与回避安排。第二,把"名义"还原为"实质"。任何收费名目都应有真实服务与合理定价支撑。第三,把"事后解释"前移为"事前留痕"。业务凭证、审批链条、资金流向的完整记录,是应对调查时朴素的说明材料。
财务与采购是风险集中环节。建议对供应商准入、价格审批、验收付款实行岗位分离;对异常返点、账外折扣保持警觉;对上级口头指令要求书面确认。个人层面,避免以亲属账户代收任何与业务相关的款项。
制度建设的重点不在文本数量,而在可执行性。采购分权、资金审批、关联交易披露、举报渠道、内部审计,五项制度形成闭环即可覆盖多数场景。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合规实践中,把制度与业务流程绑定,比单独发布合规手册更有效。
本批通报的价值,在于把职务犯罪的行为结构再次呈现在公众面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想象竞合、单位与个人界分,这些概念并不抽象,它们对应着经营中的具体动作。深圳企业法律环境的成熟,既体现在纠纷解决能力上,也体现在风险预防能力上。读懂通报,对照自查,是成本较低的合规起点。个案的处理结果,以官方通报和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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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各地纪委监委2026年10月21日通报,经每日经济新闻反腐通报栏目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