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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关键词: 房产纠纷 民事纠纷 企业法律顾问 侵犯财产罪

深圳企业高管家属协助转移赃款,这条洗钱红线正在收紧
来源: | 发布日期:2026-10-21

一、导读(背景速览与本文看点)

案件速览与本文切入点

河南新乡一起受贿案衍生的洗钱案,近日引发法律实务界关注。一名男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其父母明知钱款来源,仍帮助存入账户、变卖黄金。法院最终以洗钱罪追究两位老人的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的价值不在受贿数额,而在于它清晰划出一条线:亲属帮忙“保管”赃款,不再是家务事,而是独立的刑事犯罪。对深圳企业经营者、高管家庭而言,这一裁判信号值得认真对待。

从公开裁判文书看,两位老人处理赃款的方式并不复杂:分多次把现金存入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再把儿子交来的黄金卖掉换成现金转回。这些动作在日常生活中极为普通,却在刑事层面被逐一对应到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上。正因为“普通”,它对普通家庭的警示意义才更强。

为何深圳读者需要关注

深圳市场经济活跃,商事往来频繁,家庭成员之间资金代持、账户借用并不少见。部分企业主习惯让配偶、父母代收款项、代持资产,认为“自家人之间周转无所谓”。

本案表明,一旦上游资金被认定为贪污贿赂、金融诈骗、毒品等七类特定犯罪所得,协助转移、变现的行为就可能单独构罪。粤港澳大湾区企业跨境资金流动多,账户链条长,风险识别难度更高。

深圳的民营经济结构中,家族式经营占相当比例。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常常由家庭成员担任,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界限容易模糊。这种安排在经营效率上有其便利,但在刑事风险上意味着:一旦上游资金出现问题,家庭成员的“配合”动作会被整体审视,而不是被切割成互不相关的家务行为。

本文结构说明

文章先还原事件与类案脉络,再拆解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与罪名区分,随后梳理企业与个人的高发风险点,最后结合广东司法与深圳实践给出合规提示。

阅读时可将注意力放在三个层面:一是行为层面,哪些动作会被认定为洗钱;二是主观层面,“明知”如何被推定;三是主体层面,为什么没有参与上游犯罪的人也会被单独追责。三个层面叠加,构成本案对普通读者的实际参考价值。

重点提示:洗钱罪的打击对象不限于上游犯罪人本人,明知系特定犯罪所得仍提供账户、协助变现的亲属,可构成独立犯罪。

二、事件与类案回顾

事件基本脉络

据河南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及扬子晚报报道,男子“小沙”在2020年下半年至2022年底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申请政府专项债资金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现金、黄金等财物共计182万元。该受贿事实已由法院另案判决。

判决显示,小沙的母亲田某、父亲沙某在明知相关财物系儿子受贿所得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处理其中103万元。两人分别将62万元、41万元分多次存入各自银行账户;另将约50克黄金以3万元出售,款项转给儿子。

从时间跨度看,受贿行为持续约两年半,赃款处理也非一次完成,而是分批、分账户进行。这种“化整为零”的处理方式,在反洗钱监测视角下恰恰属于典型可疑特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资金流向成为侦查与审理的重要线索。

裁判结果与罪名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沙某明知系受贿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转移资金、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均认定为主犯。

量刑上,两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没收上缴国库。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原移送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审理阶段认定为洗钱罪。

罪名变更这一细节值得展开。移送罪名与最终认定罪名不同,说明侦查阶段与审判阶段对上游犯罪性质的把握存在差异,也说明法院在审理时会独立审查上游犯罪是否属于洗钱罪规定的七类范围。对辩护与合规而言,这意味着不能仅凭移送罪名预判案件走向。

类案延展与裁判倾向

类似“家族式”协助转移赃款的案件近年并不鲜见。有的表现为配偶代收现金,有的表现为子女代持房产、车辆,还有的通过亲友账户层层转账。以官方通报和裁判文书为准,此类案件的共同特征是:协助者明知来源,仍提供账户或代为变现。

从裁判倾向看,司法机关对洗钱行为的打击正从“上游犯罪人”向“资金流转全链条”延伸。亲属身份不再是免责理由,反而因“明知”更容易被认定主观故意。

还可以观察到一个趋势:洗钱罪的适用正在从传统的毒品、走私领域,向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领域扩展。这与近年来反洗钱工作机制的强化方向一致,也与金融监管部门对可疑交易报告的重视程度提升相互呼应。对深圳这类资金密集城市,这一趋势的落地感受会更直接。

重点提示:本案原移送罪名与最终认定罪名不同,说明司法机关注重按资金流转行为本身定性,亲属协助转移、变现可独立构成洗钱罪。

三、涉及的法律知识点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核心在于掩饰、隐瞒七类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七类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客观行为方式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本案中,存入账户对应“提供资金账户”,卖黄金对应“将财产转换为现金”。

需要区分“掩饰、隐瞒”与单纯的“持有”。如果只是代为保管且未实施任何转换、转移动作,是否入罪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但一旦出现存款、变现、转账等积极动作,行为方式的认定就相对清晰。本案两位老人的动作恰好落在列举的行为方式之内。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两罪容易混淆,关键区别在上游犯罪范围。洗钱罪只针对上述七类特定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适用于其他犯罪所得,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本案上游为受贿罪,属贪污贿赂犯罪,落入洗钱罪范围,因此审理阶段改变定性。这一区分直接影响量刑档次与罪名评价,实务中需结合上游犯罪性质判断。

对普通读者而言,这一区分还有一层现实意义:同样是“帮家人存钱”,上游是盗窃还是受贿,可能对应不同罪名。判断的第一步不是看存了多少钱,而是先看上游行为属于哪一类犯罪。这也是本文反复强调“七类特定上游犯罪”的原因。

主观明知的认定与共同犯罪

洗钱罪要求行为人明知系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司法实践中,“明知”不要求确切知道犯罪细节,根据资金异常性、关系亲疏、交易方式等综合推定。亲属关系、大额现金拆分存入、低价变卖贵重物品,都可能成为推定明知的依据。

本案认定田某、沙某为主犯,说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协助者即便未参与上游犯罪,只要在洗钱环节作用突出,同样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推定“明知”的常见事实因素包括:资金来源交代不清、交易方式明显规避监管、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关系密切、处理财物的时间与上游案发时间接近等。这些因素单独看未必充分,叠加后往往形成完整证据链。对家庭成员而言,这意味着“不知情”的抗辩需要具体事实支撑,而非一句否认。

重点提示:洗钱罪的关键门槛是“明知”加“七类特定上游犯罪”,亲属代存、代卖行为一旦符合,即可能独立构罪。

四、企业/个人风险点

家庭资金代持的高发雷区

**代收大额现金后拆分存入**:短期内多笔、多账户存入,易触发银行反洗钱监测。

**代为变卖黄金、名表、车辆等贵重物品**:将财物转换为现金,属典型洗钱行为方式。

**出借本人银行账户供亲属周转**:提供资金账户即可能落入客观行为要件。

**代持房产、股权并配合过户**:以其他方法掩饰来源和性质,同样在规制范围内。

上述四类动作的共同点,是都发生在“家庭信任”场景中,行为人往往缺乏违法性认识。但刑事认定看的是行为与主观状态,不看关系亲疏。家庭成员之间,同样需要保留资金来源的合理说明。

企业账户与经营场景的风险

深圳企业主常让家属参与公司财务。若家属明知某笔款项来源异常,仍通过公司账户走账、开票冲抵,风险会从个人蔓延至企业。单位犯罪情形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会被追责。

跨境场景尤需留意。粤港澳大湾区资金往来便利,通过地下钱庄、虚假贸易转移资金,可能同时触及洗钱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企业若对交易对手背景缺乏了解,被动卷入的风险会上升。

另一类容易被忽视的场景是“代付”。供应商要求由第三方公司付款,或客户要求将货款支付至非合同主体账户,这类安排在贸易实践中常见,但若第三方账户与交易缺乏真实对应关系,资金链条一旦被追溯,企业需要解释每一笔款项的商业合理性。

认知误区与后果

常见误区是“钱是家人给的,帮忙存一下不犯法”。本案表明,只要上游属于七类特定犯罪,协助行为就可能构成洗钱罪。另一误区是“退赃就没事”,退赃属量刑情节,不改变罪名成立。

后果上,洗钱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便判处缓刑,定罪记录仍会影响个人信用、职业准入。

还有一层后果常被忽略:定罪记录对家庭成员的影响。子女参军、报考特定岗位、从事金融等行业时,家庭成员的犯罪记录可能在审查环节被关注。这不是法律上的连带责任,而是现实中的连带影响,值得在行为选择时纳入考量。

重点提示:家庭内部代收、代存、代卖并非法外空间,账户出借与贵重物品变现是深圳家庭高频触雷点。

五、大湾区与深圳本地司法实践解读

广东司法的打击态势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资金流动量大,司法机关对洗钱犯罪的关注度持续提升。近年来,广东司法系统在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案件中,注重同步审查赃款去向,对协助转移、变现的关联人员依法追责。

深圳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金融基础设施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覆盖银行、支付机构、证券期货等多类主体。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使异常资金流转更容易被发现。

从公开信息看,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在持续扩展,除金融机构外,部分特定非金融机构也被纳入。这意味着资金流转的可追溯性在增强,“拆分存入”“多账户周转”等传统做法的隐蔽性在下降。对普通家庭而言,这一变化带来的直接结果是:异常资金动作被识别的时间窗口在缩短。

深圳企业与家庭的本地特征

深圳商事主体密集,民营企业占比高,家庭成员参与经营普遍。企业主让配偶管账、父母代持物业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类安排在民事上或许有效,但在刑事层面需警惕资金来源合法性。

深圳跨境贸易、跨境电商发达,涉及外汇结算、境外收款场景多。若上游资金来源于走私、金融诈骗等犯罪,经跨境渠道转移,可能同时触发洗钱罪与外汇管理违规。

本地还有一个特征值得注意:深圳企业间拆借、民间融资活动较为活跃,部分资金往来缺乏规范合同与凭证。一旦其中某一环节的资金被认定来源于特定犯罪,整条链条上的经手人都可能被要求说明。凭证缺失会显著增加解释难度。

对本地读者的实践启示

对深圳企业而言,应建立客户与交易对手资金来源审查意识,尤其是大额现金交易、第三方代付、异常拆分付款等情形。对个人而言,亲属提出代存大额现金、代卖贵重物品时,应先问清来源。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作普法分析,具体案件定性以官方通报和裁判文书为准。韩宝玉律师,前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现在在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办案。其审判经历覆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决等多个领域,对资金流转类犯罪的证据审查有实务观察。

从证据审查角度看,此类案件的争点通常集中在两处:一是上游犯罪所得的认定范围,二是行为人对“明知”的辩解是否成立。前者依赖上游案件的裁判结果,后者依赖资金动作的异常程度与行为人的解释是否自洽。理解这两处争点,有助于读者判断自身行为的边界。

重点提示:粤港澳大湾区资金流动便利与反洗钱监测强化并行,深圳企业应将资金来源审查纳入日常合规流程。

六、专业提示与结语

个人层面的合规提示

不随意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给他人使用,包括亲属。

代收大额款项前,了解资金来源与用途,保留合理说明。

不参与拆分存入、低价变卖贵重物品等异常操作。

发现账户被用于异常资金流转,及时留存证据并向开户机构说明。

个人层面的核心是“留痕”与“问清”。留痕指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书面说明等材料;问清指在动作发生前了解资金来源。两者结合,既有助于日常资金管理,也能在需要说明时提供依据。

企业层面的合规提示

建立交易对手资金来源与受益所有人审查机制。

规范家属参与财务的权限,避免账户混用。

对跨境收付、第三方代付设置复核环节。

定期开展反洗钱与刑事合规培训,覆盖财务、销售等岗位。

企业层面的关键在于“分离”: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分离,审批权限与经办权限分离,业务判断与资金审查分离。分离不是增加流程负担,而是让每一笔资金都有可追溯的责任人。

读者常见疑问

问:帮父母存钱也会构成洗钱吗? 判断不看关系,看资金来源。若资金来源于七类特定犯罪,且行为人明知,协助存入可能构罪;若资金来源合法,则不属于洗钱罪规制范围。

问:不知道钱是怎么来的,也会被认定明知吗? “明知”可通过客观事实推定。资金来源交代不清、交易方式异常、关系密切等因素叠加,可能被认定应当知道。否认本身不足以排除推定。

问:退了钱是不是就没事了? 退赃影响量刑,不改变罪名。是否构罪看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退赃属于行为之后的情节。

结语

河南新乡这起案件的核心信号是:洗钱罪的打击范围覆盖资金流转全链条。亲属协助转移、变现特定犯罪所得,不再是“帮忙”那么简单。对深圳企业和高管家庭而言,厘清家庭资金与企业资金的边界,是刑事合规的起点。

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在商事纠纷与刑事风险防范领域持续关注本地司法动态,本文仅作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重点提示:家庭资金代持与企业账户管理需建立边界意识,资金来源审查是防范洗钱风险的首要关口。

联系方式: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深圳办案团队

办公电话:0755-22675856(工作日 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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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2026-10-19)相关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本文标签】 法治新闻 司法解释 职务犯罪

【责任编辑】韩宝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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