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物科技领域的上市公司,几年前在科创板挂牌,实控人持股超过三成,是公司无可替代的灵魂人物。为了拓宽融资渠道,公司从去年起启动H股上市,今年6月刚通过港交所聆讯。
变故发生在两天后。公安机关以实控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公司在公告中强调,调查事项与上市公司经营无关,但资本市场不这么看:实控人当天辞任全部职务,公司紧急换帅并终止H股上市申请。复牌后股价连续大跌,市值短时间内蒸发超15亿元。
线索指向多年以前。这位实控人早年曾参与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该公司后来被认定为借助线下门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主犯早已获刑。时隔数年,旧案重启,矛头最终指向了这位早已转型做实业的创始人。
第一,个人责任还是单位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可以是个人的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实控人早年若在平台里只是股东、未直接参与经营决策,与作为组织者、管理者的责任天差地别。区分这一点,直接决定刑期长短。
第二,旧账能不能再追。刑法有追诉时效,但法定最高刑十年以上的,经过十五年才过时效;非法吸存最高刑是十年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加上立案后逃避侦查的不受时效限制,旧案重启在法理上站得住。
第三,非吸和集资诈骗的界限。前者是“还本付息”式吸收资金,后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罪名的差别,带来的是量刑量级的天壤之别,也是辩护必须死磕的定性问题。
从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辩护角度看,实控人涉刑的处置讲究一个“早”字。我们的“三阶段精准介入法”,第一阶段就是侦查阶段的黄金48小时:在嫌疑人被控制的最初时间,厘清其在旧案中的真实角色、参与程度、资金流向,把“挂名股东”和“实际操盘者”区分开。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重点转向金额认定和责任切割:哪些资金算“公众存款”、实控人个人是否知情并获益、是否有从犯空间。能在这一阶段把事实底座钉牢,后面审判阶段的罪轻辩护才有抓手。具体个案结果须依事实与法律评估,但介入越早,可操作的空间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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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核心成员,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熟悉各类案件全流程,擅长从实务角度帮助当事人理清头绪、做出正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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