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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涉税犯罪的第一道雷
来源: 时间:2026-07-22

税务,是企业最容易“踩雷”也最容易被忽略的刑事领域。最近两起案子放在一起看很有意思:河南商丘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因为没有真实交易,又买票又开票,价税合计近7900万,实际控制人吃了五年六个月的牢饭;另一边,中山一家贸易公司同样虚开专票,税额85万,却因为补了税、做了合规整改,负责人判了三年、缓刑四年。同样的罪名,差别就在是不是把“补救”做在了前面。

三个绕不开的法律争议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难点,不在“什么是虚开”,而在于边界到底划在哪。

第一,有真实交易但开票不规范,算不算虚开。比如货是真的、钱也付了,只是上游换了个公司抬头开票,或者把服务费拆成“信息服务费”。这类情形在税务上多半是行政违规,但如果被认定“票货不符”且主观上明知,仍有滑向刑事的风险。

第二,单位犯罪怎么罚。虚开专票是典型单位犯罪,公司要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担刑责。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具体操盘的业务主管,都可能被列为被告人,不是“公司的事”就能把自己摘干净。

第三,补救空间有多大。这一点最容易被企业忽视,也是辩护真正能发力的地方。

法条与司法解释的边界

《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刑三年以下或拘役,并处两万到二十万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关键在于“虚开”的界定。刑法列举了四种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只要沾上一种,就构成本罪的行为要件。司法实务中,是否“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背后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是界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核心,也是辩护必须咬住的事实基础。

从审判思维看辩护的发力点

我们处理涉税案件,第一步是先厘清“票、货、款、合同”四流是否一致。如果是真实业务背景下开票不规范,优先走行政处理、补缴纠错,避免刑事化;如果确属无货虚开,则要抓住主观明知、参与程度、涉案税额这些变量。

政策和实务都在往“合规整改从宽”走。前面中山那个案子,公司补清税款和滞纳金、建立税务合规体系,法院认定情节较轻予以从轻。这也和我们的经验吻合:重大疑难涉税案件,早一步介入、早一步合规整改,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空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具体个案结果要依事实与法律评估,但“补救在前”永远比“出事再补”主动得多。

给企业的实务建议

  1. 发票管理别交给“熟人”。开票、受票都要走正规合同和银行流水,别为了省税点碰“买卖票”的灰产。
  2. 定期做税务健康体检。重点查“票货不符”“两头开票”“个人卡走账”这些高频雷点,发现问题早补税、早纠错。
  3. 一旦接到税务稽查或公安问询,别瞒、别拖。第一时间让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把行政处理和刑事辩护的边界理清楚,很多案子卡在初期就能化险。

税务合规不是成本,是企业的护城河。真遇到麻烦,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在涉税犯罪辩护上经验扎实,可以帮你把路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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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核心成员,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熟悉各类案件全流程,擅长从实务角度帮助当事人理清头绪、做出正确决策。

本文标签: 虚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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