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2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副局长李春良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受贿罪无期徒刑,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四年,合并执行无期,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子本身不复杂,但它有几个细节值得拿出来聊一聊。
李春良1963年生,河北霸州人,履历横跨军转、组织系统、林业系统。2002年到2022年这二十年里,他在中组部干部二局和四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林草局等多个岗位之间轮转,经法院审理认定,利用这些职务便利,为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8465万余元。
这个数字在近年落马的中管干部中不算最高,但值得注意的是他的另一条指控:2023年10月到2024年12月底——这时候他已经卸任了——利用原来的职权地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办理审批,又收了305万。
两条线合在一起:在职二十年,收8465万;离职一年多,又收了305万。前者是标准的受贿(《刑法》第385条),后者是利用影响力受贿(《刑法》第388条之一)。法院最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这里有一条值得从业者留意的裁判逻辑:离职后利用原职权"顺便办点事"再收钱的,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很难蒙混过关了。《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李春良这305万,具体行为是"办理审批手续",虽然辩护空间在于是否构成"不正当利益",但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接受辩方的意见。
看判决书里列举的从宽情节,其实不少: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没掌握的那部分受贿事实和全部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后者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
按照通常的量刑逻辑,这么多从宽情节累加起来,应该能在量刑上有明显体现。实际结果呢?受贿罪无期,从轻处罚后的无期;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四年,减轻处罚后的四年。在受贿罪的量刑上,从宽情节只起到了"从轻"而非"减轻"的作用。
原因很简单: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这两个"特别"并列,构成了《刑法》第383条受贿罪最高量刑档的要件。8465万,放在哪一年的裁判尺度里都是"特别巨大"。在一审法院的量刑天平上,犯罪数额和危害后果的分量,远重于从宽情节。
这个案子也提醒了职务犯罪的辩护实务:在"数额特别巨大+损失特别重大"的双重标签下,从宽情节能争取到的空间是有限度的。指望靠认罪退赃把无期降到有期,在当前的裁判尺度下不太现实。辩护的着力点,应该往前挪——放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数额扣减上。
李春良2023年4月被免去林草局副局长职务,2025年5月被查,中间隔了两年。这两年他还在活动——当上了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会长,同时借着原来的关系网继续"帮人办事"收钱。
这其实是近几年职务犯罪查处中一个越来越明显的趋势:不再以"在职/离职"作为追责的时间界限。离职后的利用影响力受贿,和在职期间的受贿,一旦被查实,合并追诉。
《刑法》第388条之一写得很明白: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这个条款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信号——法律没有给"退休即安全"留后门。
从辩护的角度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一个关键要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是正当利益,哪怕收了钱,也不构成这个罪(但可能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这个"不正当利益"怎么界定,在个案中是重要的抗辩空间。
对公职人员来说,李春良案是一面镜子。二十年的权力寻租可以在一份判决书里被精准还原。在职时收的钱,离职后办的事,都会被串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现在的纪检监察和检察技术手段,还原资金流向和利益输送的能力远比想象中强大。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来说,这个案子关联着另一个风险地带——行贿。《贪贿解释(二)》施行后,单位行贿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定罪量刑标准都在收紧。李春良收的这8465万里,每一笔背后都有人在"送"。送的人查不查、怎么查,往往是配套的后续程序。
对律师同行来说,这个判决在量刑层面上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在"数额特别巨大+损失特别重大"的格局下,从宽情节的"减刑"效果有限。辩护策略的制定,需要把重心更多地放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数额认定这些前端问题上,而不是把宝全压在认罪退赃换量刑上。
李春良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二十年仕途、8465万赃款,最后能换来的从宽空间,不过是从"无期"到"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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