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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群跃被双开并移送司法:又拿又送的基层腐败样本
来源: 时间:2026-10-10

2026年10月8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通报,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龙群跃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通报同时披露,其涉嫌受贿犯罪、行贿犯罪,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案件目前处于监察调查终结、移送司法阶段,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围绕这一通报,本文从事实脉络、罪名构成、程序衔接与实务提示等角度展开分析。韩宝玉律师,前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现在在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办案。

事件回顾:通报披露了哪些关键事实

从官方通报看,龙群跃的身份是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这一岗位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干部,通常联系地方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工作,也可能在特定领域承担协调职责。

通报认定的违纪违法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工程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二是为谋取人事利益,送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通报还特别指出,龙群跃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这一表述在近年通报中反复出现,通常意味着相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发生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的背景之下。

需要说明的是,纪委监委通报属于阶段性信息公开,具体涉案金额、行贿对象、受贿次数等细节,仍以官方后续通报与检察机关起诉书、法院裁判文书为准。

从近年通报的写作惯例看,措辞的轻重往往对应问题的性质。“严重违纪违法”是常见定性,“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是党纪政务处分的顶格处理。两个处分同时作出,说明问题的严重程度已经超出一般违纪范畴。

另一个值得留意的细节是“所涉财物一并移送”。这意味着涉案财物已随案移送,后续可能涉及追缴、责令退赔等处理。财物的最终处置,同样要由司法程序确定。

对普通读者而言,通报信息量有限,容易产生两种误读。一种是认为“已经定案”,另一种是认为“只是内部处理”。两种理解都不准确。通报是监察机关对调查结果的阶段性公布,刑事责任的最终认定权在法院。

从时间维度看,此类案件的查办往往经历线索初核、立案审查调查、留置、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审批与监督程序。公众看到的通报,只是其中一环的对外表达。

法律焦点一:受贿罪与行贿罪为何同时出现

本案值得重点关注之处,是同时涉嫌受贿罪与行贿罪。公众常把腐败理解为单向的“收钱”,而本案呈现的是双向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龙群跃被指在工程领域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符合该条描述的基本构造。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通报称其为谋取人事利益送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指向的正是这一条。

一个主体同时具备两种角色,说明其既在权力下游收取利益,又在权力上游输送利益。这种“又拿又送”的结构,使案件在证据组织和罪名认定上都更为复杂。

从犯罪构成看,受贿罪的核心是“权钱交易”。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实际谋取,也包括承诺、默许。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成立,但可能影响量刑。

行贿罪则不同,法律明确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若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一般不构成行贿罪。这一区别在辩护实务中常成为争议焦点。

两罪并罚时,法院会分别定罪量刑,再依照数罪并罚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具体刑期取决于数额、情节、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多种因素。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受贿与行贿的对合关系并不必然同时成立。实践中,受贿人已查实、行贿人未被追究的情形并不少见。这既与证据条件有关,也与法律政策的把握有关。

法律焦点二:工程领域为何成为受贿高发区

工程领域资金密集、环节众多、审批链条长,历来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从立项、招标、施工到验收、拨付,每个节点都可能形成寻租空间。

通报提到的“工程项目承接”和“工程款拨付”,恰好对应两个关键节点。前者关系到谁能拿到项目,后者关系到钱能否及时到账。对市场主体而言,这两点直接决定经营收益。

正因如此,个别领导干部容易在此过程中被“围猎”,也可能主动设租。工程款拨付涉及财政资金流转,若缺乏有效制约,容易形成利益输送的隐蔽通道。

从治理角度看,工程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在于招投标透明化、资金拨付流程留痕、岗位定期轮换以及关键决策集体研究。

实践中,工程领域的利益输送形式多样。有的表现为直接收受现金,有的通过关联公司走账,有的以借款、投资、分红等名义包装。形式越隐蔽,取证难度越大。

对施工企业而言,合规经营是长期课题。围标串标、挂靠资质、垫资施工等做法,既可能触犯招投标法律,也可能在刑事层面被评价为行贿。

从办案规律看,工程类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往往呈现“书证多、言词证据多、资金流向复杂”的特点。银行流水、合同文本、审批签批记录、证人证言之间需要相互印证。资金最终去向的查明,常是定案的关键。

对参与工程项目的企业来说,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并非空谈。投标决策、合同签订、款项结算等环节,都应有明确授权与留痕要求。一旦员工个人行为越界,企业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法律焦点三:行贿谋取人事利益意味着什么

与工程受贿相比,为谋取人事利益而行贿,危害同样不容低估。人事安排关乎公共岗位的公正性,一旦被财物交换侵蚀,会直接影响干部队伍的公信力。

所谓“谋取人事利益”,可能包括职务晋升、岗位调整、职级评定等事项。具体指向何种利益,需以司法文书认定为准。但可以确定的是,此类行为破坏了选人用人的正常秩序。

从法律适用看,行贿罪的成立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若所谋取的利益本身违反规定,则符合该要件。行贿与受贿往往互为对合,查办一端常牵出另一端。

实践中,行贿人主动交代、配合调查,可能影响处理结果。但具体从宽幅度,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案件情节判断。

值得补充的是,刑法修正案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有所加强,特别是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在重点领域行贿等情形,规定了更明确的从重方向。这一立法动向,反映出对“围猎”行为的持续关注。

人事领域的行贿还有一个特点:利益实现周期较长。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往往需要经过动议、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财物输送与利益兑现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这给证据认定带来一定难度,也要求办案机关在时间线上做细致梳理。

对公职人员而言,这一案例的警示在于:人事纪律不是抽象要求。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既违反党纪,也可能触及刑律。守住底线,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庭负责。

程序解读:双开之后案件走向如何

“双开”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属于党纪政务处分。它解决的是党员身份和公职身份问题,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

通报显示,龙群跃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这意味着案件从监察调查阶段进入刑事司法阶段。

接下来通常经历几个环节。检察机关受理后,会依法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是否提起公诉。若提起公诉,案件进入法院审判程序。最终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由法院依法裁判。

需要强调,移送审查起诉不等于定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监察法实施后,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形成了“监察调查—审查起诉—审判”的衔接链条。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转换,也有明确规范。

对当事人而言,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会见当事人,可提出法律意见。这些权利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

从期限看,审查起诉有法定办案期限。重大复杂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等情形,会影响整体时长。案件何时起诉、何时开庭,需以办案机关的安排为准。

对关注案件的公众来说,理解程序节点有助于形成合理预期。监察调查、审查起诉、审判是三个不同阶段,各自的证明标准与处理方式并不相同。

实务提示:公众关注此类案件时应留意什么

第一,区分通报事实与最终认定。纪委监委通报是阶段性结论,司法认定以生效裁判为准。

第二,区分违纪与犯罪。违纪违法与刑事犯罪在证明标准、处理程序上并不相同。

第三,避免对涉案金额、量刑结果作提前判断。案件尚在审查起诉阶段,变量较多。

第四,关注程序权利保障。无论是受贿还是行贿,当事人均享有辩护、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

第五,理性看待个案。个案通报的意义在于警示与制度反思,而非对某一地区、某一群体的整体评价。

第六,注意信息来源。以官方通报和正规媒体报道为准,避免传播未经核实的细节。

第七,理解“不收敛、不收手”的含义。这一表述通常用于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可能影响从重处罚的考量。

第八,区分“涉嫌”与“认定”。通报中的“涉嫌”是程序性表述,最终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依法裁判。

案例延展:同类“又拿又送”案件的一般特征

从近年公开通报看,同时涉及受贿与行贿的案件并非孤例。这类案件通常呈现几个共性。

其一,行为跨越时间较长。通报中“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往往对应多年累积的行为。

其二,利益链条交织。受贿一端连接市场主体,行贿一端连接权力岗位,形成闭环。

其三,涉案领域集中。工程建设、资源审批、人事安排是常见场景。

其四,查处往往由一端突破。可能从行贿人查起,也可能从受贿线索切入,逐步扩展。

其五,处理结果差异化。受贿与行贿在量刑上并不对等,法律对二者的评价有所区别。

这些特征提示,治理此类腐败需要同时压缩受贿空间与行贿动机,二者不可偏废。

从公开裁判文书看,受贿案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常围绕具体请托事项展开。行贿案件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则需结合请托内容与岗位职责判断。两罪的证明重点并不相同。

还有一个值得观察的现象:部分案件中,行为人既是受贿人,又是行贿人,但在两端的角色权重不同。有的以受贿为主,行贿为附带;有的则相反。这种差异会影响量刑的整体把握。

对研究腐败治理的人而言,这类样本的价值在于揭示利益链条的完整形态。只盯一端,往往难以看清全貌。

制度视角: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个案查办是治标,制度建设是治本。对工程领域和人事领域的廉政风险,需要系统性防控。

在工程方面,可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评标专家随机抽取、资金拨付节点公开。

在人事方面,可强化动议、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的纪实与监督,减少个人裁量空间。

在监督方面,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巡察等力量需形成合力,提升线索发现能力。

在警示教育方面,用身边案例开展常态化提醒,有助于形成心理震慑。

从更长周期看,腐败治理依赖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审批事项标准化、自由裁量基准化、决策过程留痕化,都是可操作的方向。

制度建设的另一个维度是信息公开。项目审批结果、资金拨付进度、人事任免依据等信息依法公开,能够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公开本身不是万能的,但不公开往往给寻租留下缝隙。

对市场主体而言,稳定的规则预期比短期便利更重要。当审批、招标、拨付都有明确标准和时限,企业就无需把精力放在“找关系”上。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

读者常见疑问

疑问一:双开之后还会判刑吗。不一定。双开是党纪政务处分,是否判刑取决于刑事司法程序的结果。

疑问二:移送审查起诉后多久有结果。法律对审查起诉期限有规定,但具体时长受案件复杂程度、退回补充侦查等因素影响。

疑问三:行贿人会不会被追究。行贿罪是独立罪名,是否追究取决于事实与法律。实践中存在从宽处理的情形,但并非一律不追究。

疑问四:涉案财物会怎么处理。一般随案移送,最终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可能包括追缴、没收或返还。

疑问五:通报中的“巨额”如何理解。这是通报用语,具体数额以司法认定为准,不宜自行推测。

疑问六:受贿与行贿的刑罚是否相同。不相同。两罪在法定刑设置、从宽情节适用上都有差异,不能简单类比。

疑问七:案件会公开审理吗。是否公开审理,依照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可能不公开审理。

结语

龙群跃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是一起处于监察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职务犯罪案件。其“又拿又送”的行为结构,为观察基层腐败提供了一个具体样本。案件后续进展,应以官方通报和司法文书为准。对公众而言,理性关注、依法看待,比情绪化评判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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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新华社(贵阳10月8日电),贵州省纪委监委通报。

新浪网转发:k.sina.com.cn/article_1699432410_654b47da02001wscg.html,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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